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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提高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據《天津市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經天津市政府批准,從8月1日起調整天津市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
從本月起,失業保險金按以下標準調整,本市執行統一標準,不再有地區差別。領取期限處於第1個月至第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302元調整爲333元,寧河縣、薊縣、靜海縣由292元調整爲333元;領取期限處於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髮放標準由272元調整爲300元,寧河縣、薊縣、靜海縣由262元調整爲300元。
與失業保險金標準相關的其他失業保險待遇按以下標準調整。8月1日以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申請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標準由181.2元調整爲200元,寧河縣、薊縣、靜海縣由175.2元調整爲200元;女性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生育補助費按調整後標準計發;領取營業執照的自謀職業人員申領一次性剩餘失業保險金,以領取營業執照時間爲界,8月1日後領取的按新標準計發。對於已辦理一次性領取的不再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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