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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香港文匯報發自北京的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可能將於明年正式收回並實施死刑複覈權。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死刑複覈權的下放和回收經歷了下列階段:
198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對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放火等犯有嚴重罪行,應當判處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可以授權高級法院覈准
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死刑覈准權問題的決定》規定:在1981年至1983年內對犯有殺人、強姦、搶劫、爆炸、放火、投毒和破壞交通、電力等設備的罪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死刑的,或者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經高級人民法院覈准的,以及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被告人不上訴的,可不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
198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上述死刑覈准權的“分權方案”正式寫進新修訂的《人民法院組織法》
1983年最高法院於發出《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覈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1年起最高法院又先後將販毒案件的死刑覈准權下放到廣東、廣西、四川等5省區高院
1997年最高法院再次以“通知”的形式下放死刑覈准權
2005年3月10日高法院長肖揚宣佈最高法院將收回死刑複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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