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各高校(含獨立設置的高職學院)重新修訂的《學生管理規定》將於今年9月1日起實行,記者昨天從市教委獲悉,爲使各高校新規更加規範,市教委出臺了《關於進一步修訂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指導意見》,對各高校自主制定的細則規定進行了規範。
對於學校制定《新規》的內容,市教委要求不得與新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相沖突或者牴觸,不能創設新的規則。在對學生的學籍管理上,《意見》要求學校可以規定試讀制度,但在試讀期內不得取消學生的學籍;學生因各種非正常原因離校(如退學、開除學籍等),學校不應該規定限制性條件不發給學生學業證明;新生入學時要注意先複查後註冊;對於學位問題,將不再在新校規裏詳細說明,按照國家關於學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在對學生進行處分的處理辦法上,《意見》明確指出,學校各類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自主決定,處分決定向市教委備案。學校對學生的各類處分,要按教育部規定存入學生檔案,而不得從檔案中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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