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哈爾濱市動力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哈爾濱市檢察院出庭支持抗訴,7月28日,哈爾濱市中級法院以貪污罪終審判處黑龍江省木蘭縣原副縣長耿潙珉有期徒刑十年。
經檢察機關偵查證實,2001年12月,耿潙珉在擔任木蘭縣法院院長期間,以木蘭縣法院的名義向該縣政府申請到法庭建設資金人民幣50萬元。2002年10月,耿潙珉調木蘭縣政府任副縣長後,對該縣縣委書記趙某謊稱其在爲法院爭取資金過程中,個人墊付不少費用,至今沒有得到解決,騙取領導信任。趙某同意按該縣有關招商引資優惠及獎勵政策規定處理。經該縣招商引資辦審查及副縣長杜某批准,耿潙珉在明知法院法庭建設資金系國家計劃內撥款、專款專用資金的情況下,利用職務之便,要求木蘭縣法院予以覈銷自己花銷的費用。2003年1月,該縣法院將法庭建設專項資金中的9萬元轉入耿潙珉指定的木蘭縣利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有限公司,耿潙珉指使該公司會計爲木蘭縣法院出具一張假髮票平賬,將9萬元據爲己有。
2003年4月30日,木蘭縣法院又將法庭建設專項資金中的6萬元,轉入耿潙珉指定的木蘭縣木蘭鎮建設指揮部賬戶。耿潙珉指使該部會計王某串出現金,讓楊某到王家取回6萬元後交給自己。他將其中的1萬元用於公務。
哈爾濱市動力區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耿潙珉有期徒刑十年。判決後,耿潙珉以自己的行爲符合招商引資政策,不構成貪污犯罪爲由,提出上訴。哈爾濱市中級法院審查後,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此案發回重審。經動力區法院重審認定,起訴書指控耿潙珉貪污6萬元無充分證據證實不予確認,改判耿潙珉有期徒刑八年。
判決後,動力區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被告人耿潙珉也提出上訴。哈爾濱市檢察院審查認爲,耿潙珉讓楊某到會計王某處取6萬元事後交給耿潙珉這一事實,不僅有耿潙珉在偵查機關的供述,而且證人王某、楊某證言也均予以證實。耿潙珉在庭審中辯解,因楊某在其申請法庭建設資金中幫忙找過人,其中6萬元作爲獎勵給了楊某,這一辯解已被楊某否認,也無相關證據予以支持。據此,哈爾濱市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對耿潙珉貪污6萬元未予認定,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支持動力區檢察院的抗訴。該市中級法院認定檢察機關抗訴有理,遂以耿潙珉貪污公款14萬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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