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餘斌』說明廉政文化建設任重道遠
南臨湘市副市長餘斌受賄一案最近受到媒體的廣泛關注。對這一案件,網民、專家意見不一,正反兩方又眾說紛紜。這是餘斌在接受采訪(8月4日攝)。
眾多網民『同情』貪官
8月12日10點20分,記者打開新浪網對湖南省臨湘市原副市長餘斌案的專項調查,發現參與調查的網民中有66.04%的人認為他『不構成受賄罪』,得票數達到44215張;有24.2%的人認為他構成受賄罪,9.76%的人認為『說不清』。
這是湖南省岳陽市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餘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沒收財產6萬元;受賄所得9.5萬元及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判決後,網民對餘斌案的看法和態度。
為什麼在兩級法院都認定餘斌犯受賄罪的情況下,還出現『同情』餘斌、不認為他是貪官的現象呢?結合本報8月12日發表的記者調查《臨湘市原副市長餘斌受賄案真相》,以及其他媒體發表的有關報道、評論,記者認為,進一步開展黨紀國法教育,深入開展廉政文化建設非常必要。
餘斌違反了黨的紀律
說餘斌是貪官,首先是餘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違反了黨的紀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章第八十五條規定:『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法院認定,餘斌受賄所得9.5萬元,違法所得10萬元。受賄9.5萬元,理應以受賄行為論處,說他是貪官絕沒冤枉他;即使是法院沒有認定為受賄的10萬元,按規定也應當登記交公。曾任紀委書記的餘斌明知故犯,違反了黨的紀律,應按規定開除黨籍。
餘斌觸犯了國家刑律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不論是檢察機關,還是審判機關,都認定餘斌的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餘斌的迷惑人之處,在於他在法庭上聲稱自己的受賄所得都以教育局或市政府的名義,用於公務開支和扶貧濟困了。對此,我們還要細加分析。
據報道,法院只認定了其中用於扶貧、防汛救災等方面的4筆資金,計4.5萬元。正因為這個緣故,檢察機關未將他從下屬企業拿的5萬元錢按貪污處理。按照法律規定,受賄5000元即可治罪,9.5萬元送他一個貪官之名,何冤之有?而餘斌此前已經交代,他的受賄款有三個去向:女兒去英國讀書用去一部分;自己打牌輸掉一部分;以他個人名義借出一部分。顯然,用於公務的說法起碼不是主要事實。
把收受錢物用於公務開支和扶貧捐獻,並不影響法院以受賄罪定罪。對此,法律專家們觀點一致:
岳陽市中級法院主審該案的法官陳勇在接受本網記者采訪時說,審判實踐中往往是將贓款的去向作為從輕或從重的情節加以考慮,但『扶貧』不影響案件的定性處理。
西南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田平安在接受《重慶晨報》記者采訪時則指出,所有的事實都能完整地證明餘斌構成受賄罪,受賄罪跟怎麼使用受賄的款項是兩個不同概念。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在接受新浪網采訪時說,法律上有一句比較通俗的說法,動機不影響定罪,動機只影響量刑。法律並沒有說動機好就可以不定罪。副市長的職務並不包含他有權拿其他的錢來處理工作上遇到的困難和矛盾。
上海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翟建在接受《解放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餘斌雖然把私受的錢用於公務活動,卻不能改變他受賄的性質。
『同情餘斌』說明廉政文化建設任重道遠
既然定罪是必然的,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對餘斌表示同情呢?
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人不懂法、不重法,不能做到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同情』餘斌,除了因為不了解事實真相,也確實存在不能判斷受賄之後把贓款用於公務開支還是不是犯罪的問題。此外,有些人痛恨官場不正之風,認為餘斌和那些窮奢極欲的貪官相比還算不錯,可以原諒,混淆了法律和道德、法律和人情的界限。
已有專家指出,『同情』餘斌現象表明,『公眾把認同好官的底線放得太低了』。這值得我們深思。反腐倡廉教育,不能僅對黨員乾部,還要面向社會;不僅要開展思想教育、紀律教育,還要把這兩者『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法律教育結合起來』,其中法律教育尤其重要。對於像餘斌這樣的貪官,更要依法懲治,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以案釋法作用,而不能因為情有可原即置法律規定於不顧,作出黑白不分、混淆視聽的認識。總之,只有增強全社會的反腐倡廉意識,形成正確的是非觀、清廉觀、政績觀,形成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良好社會風尚,纔有助於人們廓清對『餘斌現象』的模糊認識,促進全社會的法治進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