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煤炭業的“國退民進”
資產總額2.18億元的廣東省四望嶂礦務局,建礦30年來共產原煤1996萬噸,爲改變“北煤南運”的局面和促進粵東經濟發展起過積極作用。
但按照1996年前後的說法,廣東煤炭業面臨“生死劫”,廣東國有資產要退出煤炭業,實行“國退民進”纔是上策———“省屬煤礦已完全喪失了自負盈虧、自我發展的能力,只能通過關閉破產退出市場,這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必然選擇。”
據悉,爲加快推進國有經濟從煤礦中退出,廣東省政府“廣東省煤炭行業脫困工作小組”曾被更名爲“廣東省煤炭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小組”。
在一份《廣東省屬煤礦關閉破產工作指導手冊》中,記者發現這樣的表述:省屬煤礦由於大多數礦區煤炭資源枯竭,安全生產條件惡劣,經營虧損嚴重,歷史積累的債務沉重,職工生活非常艱難,儘管省委、省政府予以極大的支持,每年噸煤平均補貼60元左右,煤炭企業自身也作了很大努力,仍擺脫不了困難局面。
據統計,截至1998年底,廣東省屬煤炭企業負債總額達22.41億元,其中煤炭生產企業負債爲17.67億元;補貼後實際虧損4846萬元,其中煤炭生產企業虧損4659萬元,累計超虧掛賬4億元。
爲此,廣東省政府決定從1998年開始,用5年時間完成省屬煤礦的關閉破產或轉制工作,分流安置下崗職工3萬人。這意味着,國有經濟成分將從廣東省屬煤炭企業中退出。
曾被當做轉制典型
當時的決定還有,省屬煤炭公司的國有資產,將分三大塊處理:一是省屬國有煤礦將從市場上退出;二是還有5000人~6000人,約5億元資產的非煤企業,在安置完職工後,將變成真正的企業,到市場上去拼搏;第三部分是總公司,將來也要轉制。
當年廣東省屬煤礦關閉破產、轉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由省政府統一部署,在省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3年改革與脫困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省煤炭行業脫困工作小組協調和監督,省煤炭工業總公司具體組織,各企業負責實施。“省屬煤礦實施關閉破產符合廣大職工的根本利益”。這份材料還稱,“實施關閉破產,在國家和省的政策的扶持下,大部分職工可以得到妥善安置,可以重新參加競爭,走上新的就業崗位,找到新的出路。”
知情人士還透露,廣東四望嶂礦務局關閉破產曾被有關部門當作典型,並認爲“轉制很成功”。一個普遍的說法是:“幾年來,四望嶂礦務局下崗職工無一例集體上訪事件發生,實現了國企改革這一進程的平穩過渡。”
企業破產政府買單
1999年8月,廣東省四望嶂礦務局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向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一案,是廣東省首宗國有大型煤礦企業破產案。
始建於1968年的四望嶂礦務局破產前有生產礦井一、二、三礦和上豐礦4對(主井、副井),以及下屬廠、隊、公司12個單位,有職工6662人。
1999年8月,有媒體報道稱,四望嶂礦務局當年的破產是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受小煤窯侵採破壞,已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失去事故控制的能力,經濟狀況逐年惡化,歷年財政補貼後的虧損掛賬累計3955.5萬元,負債總額達17660萬元”。
也有報道稱,“進入上個世紀90年代,由於受小煤窯的濫挖亂採的影響,通風、排水系統遭到毀滅性的破壞,於1998年被迫全面停產。遺留下職工6662名,離退休職工1361人,以及1.85億元的負債。”
1998年11月15日零時起,四望嶂礦務局全面停產。此前,廣東省煤炭工業總公司、省經委等部門已先後發文批准同意該局所屬礦井停產。廣東省政府於1999年3月29日批准“原則同意實施破產”。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破產案之後,向社會發出債權人申報債權的公告,並迅速成立了由原廣東省重化廳廳長趙大任任組長的破產清算小組,在較短的時間內就查清了礦務局涉及200個單位和個人的、總額爲5600多萬元的債權;確認了礦務局拖欠13個單位的1.27億元的債務。
同時,法院追收了債權800多萬元。對有可能被地下水淹沒的礦井井下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拍賣,回收資金800萬元。整個破產案第一期綜合清償金額達1390萬元。
廣東省政府則專門成立了“四望嶂礦務局破產工作協調領導小組”,還撥出專項資金1.5億多元,用於職工安置分流和農賠費用。
不過,當地政府“大部分礦工3年內脫困”的承諾,並沒有讓原國有煤礦的礦工們吃下“定心丸”。記者在黃槐鎮調查時發現,事實上,在法院宣告四望嶂礦務局破產前後,該局和職工們簽訂的協議卻是“原四望嶂礦務局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含經濟補償金)自謀職業的協議”。
四望嶂煤礦破產,還是政府承擔了改革成本。記者調查發現,廣東財政當年爲關閉的各煤礦提供了近7億元的資金。原廣東省經貿委一位副主任說,“破產要有序,有序政府就要出錢,有錢才能安置職工,才能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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