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馮兆君):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發佈了《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並於今年9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實施。至此,本市已經形成由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構成的五險合一的社會保險體系,本市社會保險體系發展進入全面完善階段。市民福利待遇水平隨本市經濟發展逐步增加,社會保障體制更加完備,老百姓得到更多實惠。
據介紹,建立生育保險制度主要目的是爲了保障本市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障。
按照該規定,本市將建立生育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三)滯納金;(四)其他資金。《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並按月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二)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符合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規定。
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即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四項:(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津貼和計劃生育手術費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規定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標準按日計算。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工資數額除以30.4計算。
(一)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貼;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四)正常生育或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遇有下列情況時還要增加生育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實施輸卵管結紮術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貼;
(四)女職工晚育(年滿24週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貼。
女職工生育期間(分娩期除外)發生併發症的,其醫療費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一)違反國家或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發生的醫療費用;(二)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三)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四)按照規定應當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等四項費用,生育保險基金將不予支付。
據瞭解,目前《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廣泛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都要參加生育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城鎮社會組織及其職工也將依照該規定執行。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管也做了嚴格規定,規定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對生育保險基金實施監督管理。市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同時,本市還將設立由市有關行政部門代表、市總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醫療機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生育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社會監督。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生育保險費的繳納主要規定是: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徵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之和的0.8%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爲了充分保障女職工的生育保險權益,對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佈終止的,該規定要求,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爲終止、解除勞動關係的已懷孕女職工預留生育保險費。
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生育保險的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增付的規定除外。
據介紹,爲了細化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具體辦法,增加生育保險費用支付的透明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將另行制定產前檢查費、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等費用的支付標準和結算辦法。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管理制度。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與具有助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佈。
《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對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欠繳、少繳生育保險費的,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徵繳的有關規定處理。
市勞動保障門特別提醒,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實行登記制度。凡屬規定應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本規定實施後30日內,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生育保險登記手續。
相關鏈接:據市勞動保障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生育保險制度是指通過國家立法,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是隨着婦女參與社會化大生產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職業女性既要從事社會生產,又要擔負起人類自身再生產的任務。她們在懷孕、分娩、育嬰期間,因部分或全部不能參加勞動而減少或失去收入,同時又需要增加醫療保健費用支出。此外,她們不僅要在身體和精神上承受負擔,甚至還可能有生命或傷殘的危險。實行生育保險,使職業女在生育子女時,能夠保證正常的生活和醫療保健需要,並避免因生育而導致失業,從而解除女職工的後成之憂,促進婦女平等就業。這既有利於維護勞動力再生產,也有利於保護婦女的合權益,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都有着十分積極的意義。一般而言,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一是產假。產假指職業女性在分娩前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受的薪假期,其宗旨在於維持、恢復和增進受保護產婦的身體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個人生活的能力,並使嬰兒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的哺育。
二是津貼。生育津貼指在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用崗位、不再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斷時,及時給予定期的現金補助,以維護和保障婦女及嬰兒的正常生活。
三是醫療服務。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助產士爲職業婦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療。定期對孕婦進行體檢,並提供從懷孕到分娩和一系列醫療服務,以瞭解孕婦身體健康狀況和胎兒成長情況。
生育保險是社會化大生產特別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其主要作用有:
一是有利於保障婦女的基本權益。不僅使婦女安全、健康地度過生育期,也爲其產後投入正常工作創造條件。生育保險爲她們提供孕期檢查、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有薪假期,保障了其生育期間的身體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生育女工的後顧之憂。
二是有利於高人口素質,保證勞動力的再生產。人類繁衍、世代延續是社會得以生存的基礎。要提高人口素質,首先要保護母親健康。如果女工生育期間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就會因生活困難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與營養水準,直接影響到嬰兒的生存和健康成長。
三是有利於國家人口政策的順利貫徹實施。目前,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人口出生率很低,許多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鼓勵生育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險政策。我國實行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的基本國策,更要從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長遠利益來認識理解生育保險的意義和作用,促進這一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
四是爲企業公平競爭和婦女平等就業創造條件。由於行業特點和社會分工不同,一些企業女工比例較高,另一些企業則比例較低,實行生育保險有利於均衡用人單位的生育費用負擔,促進企業公平競爭。同時,也有利於男女平等就業,同工同酬目標的實現,促進社會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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