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律師協會行政訴訟法委員會同全國人大法工委等部門的有關專家就《行政訴訟法》修改建議稿進行討論。據全國人大法工委行政訴訟法室主任李援透露,此建議稿已經提供給全國人大法工委,目前還處於收集各方意見的彙總階段,明年將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五年內政府有可能啓動《行政訴訟法》的修改。
政府文件要受司法審查
修改稿提出:“人民檢察院認爲,行政規章及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就意味着政府文件將納入司法機關的審查範圍。
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爲不可以提起訴訟。而修改稿提出,公民可以就抽象行政行爲提起訴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說,由於個人起訴不一定代表民意,在公民對抽象行政行爲提起訴訟之前,將先由檢察院代表民意提起公益訴訟,公民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檢察院不起訴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訴。
個人可提起公益行政訴訟
修改稿建議,應當允許檢察機關或與此行政行爲無利害關係的普通公民對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爲提出訴訟。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說,修改稿應從行政訴訟制度上實現對原告資格的拓寬,實現從“法定權利”標準向“法律上的利益”標準邁進。
行政機關官員需上庭
修改稿提出,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訴訟代表人必須出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原因不能出庭的,須經人民法院同意。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傳。
民告官可以調解
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案不可以調解。對此,專家們建議在不違反法律、不違背公共利益或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對行政案件進行調解。因爲法院在實際審判中,有些案件也是在法院的主持下,以原告撤訴來做私下調解的。與其這樣,不如使之合法化。當然,政府對調解的範圍等要做出限定。
民告官案可異地審理
修改稿提出,行政案件由被告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爲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異地管轄來解決外來干預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等問題。
不執行判決追究行政首長責任
專家建議,強化行政機關首長的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輕則處以行政首長個人罰款,重則追究行政首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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