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界多位官員和學者指出,我國15年前頒佈實施的《行政訴訟法》,其制度安排難以完全適應今天的現實需要,迫切需要進一步加以修改與完善。當前,《行政訴訟法》修改面臨五大突破。
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曹建明主持召集多位司法界官員和學者,就行政訴訟審判進行座談。
與會者指出,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改面臨的五大突破是: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袁曙宏指出,目前我國行政訴訟在受案範圍方面存在明顯不足,只能起訴具體行政行爲,不能起訴抽象行政行爲;只能救濟人身權和財產權,不能救濟勞動權、受教育權等其他權利;只能審查外部行政行爲,不能審查涉及所謂特別權力關係的行爲。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爲,擴大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原則應是,將所有國家公權力主體與相對人發生的公法上的爭議均納入行政訴訟的範圍。其中包括將抽象行政行爲納入行政訴訟範圍,對內部行政行爲提供司法救濟,加強對其他公權力主體行爲的監督與救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主體都應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擴大行政訴訟法所保護的權利範圍。
———拓寬原告資格。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應鬆年說,目前我國行政訴訟缺乏對公共利益保護的訴訟渠道,對個人權益保護也基本上處於“法定權利”標準階段。他認爲,應從行政訴訟制度上實現對原先資格的拓寬,實現從“法定權利”標準向“法律上的利益”標準邁進。
馬懷德建議應將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明確界定爲:“只要公權力主體的行爲對相對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響,而法院又能夠提供有效的救濟,則該相對人享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的被告應界定爲:“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爲,又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
———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馬懷德認爲,現行法律對當事人行使起訴權、申請撤訴權、和解權和上訴權都有諸多限制。司法實踐表明,這些限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也違背了一定的訴訟規律。他建議,將起訴期限由現在的3個月延長爲一年,原告應享有申請撤訴權,取消“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他說,從行政訴訟解決爭議的目的看,調解或和解是必要的。
———設立行政法院,確保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審判。行政訴訟中遭遇的地方干預與阻力,是行政訴訟法修改中的一大難題。專家指出,爲破除行政干預,應改革現行行政審判體制。
馬懷德教授認爲,最理想的改革模式是設立相對獨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直屬於最高人民法院,專司行政審判職能。各級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級行政法院的業務指導。最高行政法院的工作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行政法院的設置不與現行行政區劃重疊,可根據實際需要,按自然地域劃區設置。
———強化行政機關首長的法律責任,切實解決行政裁判執行難。被告敢於抗拒法院裁判,行政判決、裁定執行難是長期以來難以解決的棘手問題。目前所規定的“罰款”和“向行政機關提司法建議”的方式力度較弱。爲此,馬懷德建議要強化行政機關首長的法律責任,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者,輕則處以行政首長個人罰款,重則追究行政首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同時建立拒不執行裁判的公告制度。
據瞭解,《行政訴訟法》修訂已列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5年立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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