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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民侯女士在某超市的租賃櫃檯花180元購買了一斤茶葉,但該櫃檯卻給她開了一張假髮票。侯女士認爲,超市的行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犯了她的正當權益,於是將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雙倍賠償。但超市卻以租賃櫃檯產生問題與其無關爲由,拒絕賠償。近日,本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判令超市爲侯女士退貨,並雙倍賠償其損失。
事發當日,原告侯女士在某超市茶葉櫃檯花180元購買了一斤茶葉。該櫃檯系超市出租的櫃檯,但店內未予明示。當時,售貨員給侯女士開具了一張商業零售專用發票,上面蓋着某商貿公司的財務專用章。拿着茶葉回到家後,侯女士發現茶葉發票上的財務專用章上標明的單位名稱與某超市不一致。
侯女士說,她於次日拿着發票來到超市,要求超市做出解釋。但超市推脫說,賣茶葉的櫃檯是個體經營者蘭某租賃的,並讓她與蘭某協商解決問題。但侯女士認爲,被告超市在此事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於是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爲其退貨,並退還貨款180元,且應再給付其賠償金180元。
然而被告超市的代理人卻表示,侯女士是在承租超市櫃檯的蘭某處購買的茶葉,蘭某與超市簽有協議,產生責任與超市無關,因此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主審法官在審理之後認爲,原告到被告處購買商品,被告未標明原告購買商品的櫃檯是租賃櫃檯。租賃櫃檯亦未以自己的真實名稱爲原告出具票據,其行爲屬欺詐行爲。被告應按照原告的要求賠償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以原告購買商品價款費用的一倍爲宜。被告的辯解,理由不足,法院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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