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體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第三次提請審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規定,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
草案曾規定:對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坤仁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這一規定是適宜的;同時,對年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也應適當體現這一精神。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相應規定。
按照目前的草案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週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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