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消息,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在昨天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進行二審。
考慮到女性遭受性騷擾並不僅限於工作場所等,草案對具體條款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內容,並規定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向會議作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原來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有些常委會委員、地方和專家提出,性騷擾的問題受到廣泛關注,本法規定禁止性騷擾是必要的。同時,考慮到性騷擾是否限於工作場所,用人單位採取什麼防範措施,情況都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本法需要規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爲的法律責任。
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全國婦聯研究,建議修改爲:“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同時,將修正案草案有關條款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草案建議稿起草專家組組長巫昌禎表示,作爲全國性的基本法,該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一些細化措施,有待進一步的解釋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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