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中央宣傳部、國務院糾風辦、新聞出版總署發出《關於開展規範報刊發行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來,隨着新聞出版業的改革發展,我國報刊出版的數量穩步增長,質量不斷提高,呈現出健康、有序、繁榮的發展勢頭。然而,隨着報刊發行競爭日趨激烈,發行秩序混亂的現象也日趨嚴重,有些都市報、晚報表現得尤爲突出,嚴重影響了報刊業的健康發展。爲此,中宣部、國務院糾風辦、新聞出版總署決定在全國開展規範報刊發行秩序工作。
●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重視報刊發行工作
通知強調,要充分認識規範報刊發行秩序的重要意義。從近幾年出版物發行市場的情況看,報刊發行的惡性競爭致使經營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會資源巨大浪費和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媒體公信力受到損害,對黨報黨刊的發行也造成了嚴重衝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報刊發行工作,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打擊商業欺詐專項行動的通知》精神,認真開展規範報刊發行秩序工作,堅決糾正和查處報刊發行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爲。各地報刊社要充分認識惡性競爭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報刊業健康發展的危害,糾正不正之風,加強行業自律,堅持以質取勝,促進報刊業健康發展。
通知要求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切實措施,規範報刊發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環節:在定價方面,報刊單位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審覈的年定價進行徵訂、銷售,不得降低或變相降低報刊價格;在徵訂銷售中,報刊單位不得以送現金及有價證券、出國出境考察、公費旅遊等辦法進行促銷;在促銷活動中,報刊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對發行量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不得擅自發布各種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貶損或指責其他報刊單位。
●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做好五方面工作
各地新聞出版管理部門要根據中央的有關精神,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規範報刊發行秩序的工作:一是近期要對本地區報刊發行市場進行一次集中檢查,發現各類惡性競爭行爲,要根據有關法規規章予以制止。二是及時瞭解本地區報刊出版單位的徵訂發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和管理,加強監督,把制止和防止報刊發行不正當競爭納入議事日程。三是督促本地區報刊建立行業自律和協商機制,促成簽署報刊業自律協議,建立報刊價格調整申報制度和“同行議價”的協調機制,使本地區的報刊競爭逐步走上規範有序的軌道。四是加大監管力度,對擅自變更辦刊宗旨的報刊,堅決制止,及時糾正;對擅自出版各類專版、專刊、增刊、專輯,搞一號多刊或變相一號多刊的行爲,堅決予以查處。五是認真研究本地區報刊總量佈局,作出科學規劃優化報刊結構,防止資源過剩造成過度競爭。
通知要求各地糾風部門,要嚴肅紀律,認真查處報刊發行中的不正之風。對報刊發行中的不正之風和不正當競爭行爲要堅決禁止;對帶頭搞惡性競爭的媒體和責任人,要嚴肅處理;對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要追究領導者、決策者的責任。各報刊主管主辦單位要切實履行職責,限制報刊出版單位因惡性競爭增加出版經營成本,督促報刊社制定風險責任制,規避市場風險,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各報刊出版單位要自覺維護報刊發行秩序
通知要求各報刊出版單位,要嚴格自律,自覺維護報刊發行秩序。各地報刊出版單位要按照當地宣傳、糾風、新聞出版部門的要求,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簽訂本地區的行業自律協議,約定如下內容:1.不對徵訂(含零售)對象以提成回扣、贈送錢物(含報刊)、有價證券、有獎徵訂、出國考察、公費旅遊或以發行贈送廣告等各種有償促銷手段徵訂報刊。2.不擅自降低報刊全年定價和零售及零售批發定價。3.不利用報刊版面以宣傳、表揚爲由搞有償新聞或所謂“形象版”,變相抵值攤派報款。4.不在媒體上和各種場合虛報發行量,誤導讀者和廣告客戶。5.不以任何內容、任何方式貶損其他媒體。6.不以批評報道相要挾來徵訂報刊。7.不以任何形式搞攤派或變相攤派,堅持文明徵訂。
自律協議簽訂後,各報刊出版單位要在本報刊版面的顯著位置上向社會公開作出承諾,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各報刊出版單位要按照出版成本、發行成本、印製成本和市場情況合理定價,合理確定發行目標,不斷改善發行結構,提高發行質量,實現良性經營;加強行業自律,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開展競爭,杜絕低價徵訂銷售等損害同行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爲,自覺維護報刊發行市場的秩序;積極建立誠信體系,恪守已簽訂的協議,維護公信。
通知強調指出,要加強督促檢查,建立長效機制。各地宣傳、糾風和新聞出版部門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進行市場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新聞出版部門要設立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監督,並認真總結規範報刊發行秩序工作的經驗,引導報刊出版單位積極探索改進報刊發行的有效辦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中央宣傳部、國務院糾風辦、新聞出版總署在適當時候組成督查組,對2006年度的報刊徵訂發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糾正報刊發行中的違規違紀行爲,制止不正當競爭。2006年度報刊徵訂發行工作基本結束時,各地要將當地報刊發行情況及集中檢查情況以書面報告形式上報新聞出版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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