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意見分歧較大年內能否出臺存疑
頒行已10年的《審計法》,因爲種種原因,其修訂被迫再次“擱淺”。
依據今年2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2005年立法審議安排,本月召開的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上將審議包括《審計法》(修訂稿)、行政強制法、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稿)在內的三項法律。但在8月23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上,並未見《審計法》(修訂稿)的身影。這也是繼去年未能按計劃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之後,《審計法》修訂工作的二度延期。
8月24日,審計署法制司的有關人員向記者表示,審計署早已將修訂稿報送國務院法制辦,由國務院法制辦具體負責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人大常委會審議等事宜。
記者隨後採訪國務院法制辦,該辦負責此次《審計法》修訂工作的一位官員表示:“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時間表,一切得看工作程序的時間進度。”
按照立法程序,《審計法》(修訂稿)在提交給人大審議前,先要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但直至目前,《審計法》(修訂稿)尚未過這一關。不過,國務院法制辦上述人士表示:“我們將爭取在月底將《審計法》(修訂稿)提交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
部委角力導致“難產”?
記者在採訪中獲悉,事實上,《審計法》(修訂稿)去年5月即已完成,隨後審計署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下發了修訂徵求意見稿,但由於相關部門意見分歧,未能就意見稿形成一致認識,以致去年提交人大審議最終未能成行。對於其中原因,審計署法制司工作人員表示不甚清楚。
“審計署和財政部需要進行協調。”一位消息靈通人士如此評述。此前,曾有觀點認爲,財政部對於《審計法》(修訂稿)中保留審計機關對於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的指導、監督、管理職能表示反對,主張應根據變化的現實予以刪去。
8月25日,財政部條法司綜合處有關官員在接受記者電話採訪時對上述意見不予置評,僅表示“財政部如有相關意見,將彙總上報給國務院法制辦”。
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教授朱小平認爲,由於目前我國立法多由部門訂立草案或拿出徵求意見稿,“難免出現部門利益滲透進去,因而在審議過程中也容易招致其他部門的反對聲音。”
“《審計法》雖然冠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但實際上,並不能涵蓋全部的審計內容,比如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朱小平說,“除了《審計法》,我們還有《會計法》和《註冊會計法》,法律和法律之間也存在‘打架’的問題,在修訂法律的時候需要注意銜接。”
另據瞭解,修訂後的《審計法》第十九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將“中央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國有資產佔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等部門都納入了自己審計監督對象範圍。
“這些與相關部委利益衝突的條文修改,都加大了新《審計法》出臺的難度。”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如是說。
地方政府不滿審計擴權?
此外,對於原法律中有關審計報告和地方審計機關條文的修改,也產生了不同的意見。
在記者獲得的審計署去年5月完成的《審計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第四條修改爲“審計機關受本級人民政府的委託,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而原《審計法》中此條僅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對於此項變動,徵求意見稿中給出的修改理由是:“國內立法有類似規定,如《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六條規定,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做有關貨幣政策的工作報告。”此外,“審計機關報告工作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
徵求意見稿第十六條強調“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審計署對於此項變動給出的修改理由是借鑑《行政監察法》的相關規定,並且“審計機關負責人容易受到打擊報復,這種現象在基層比較突出。”
儘管上述修改依然延承了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模式,即下一級審計機關隸屬於地方政府又受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但其中透露出的審計獨立性已躍然紙上。有識者稱此項修訂招致了地方政府的不滿。
“地方審計隊伍的獨立性,是當前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難點。”朱小平認爲,目前大量的地方審計都由審計署以特派員的形式去進行審計,無疑加大了審計的難度。“修訂後的法律應該賦予地方審計機關相對的獨立性。”
今年年初,審計署副審計長令狐安在廈門召開的全國審計年會上曾表示,修訂後的《審計法》有望年內出臺。按照今年的工作安排,人大常委會將在10月和12月分別召開第18次會議與第19次會議,這也可能是今年《審計法》修訂的最後兩個契機。
從眼下來看,《審計法》(修訂稿)能否在年內出臺將打上一個問號。無疑,在此之前,有關各方將繼續博弈,懸念也將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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