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離任進行審計、村幹部上任後每年都要接受年度經濟責任審計,有挪用佔用集體財產、變賣土地等行爲的村幹部將難過審計關。記者昨天從有關部門獲悉,爲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利益,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日前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有關部門做好村幹部在任、離職經濟責任審計。
審計的重點爲: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以及農民羣衆關注的熱點問題。具體包括:各項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有無侵佔、挪用、私分集體資金和私設“賬外賬”或“小金庫”等問題;是否存在未按民主程序,私下交易變賣土地等問題。在村集體企業改制、“撤村建居”和並村過程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情況,有無非法轉讓、轉賣和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爲等;村裏舉債是否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按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村級基建工程建設是否公開招標,有無“人情”承包和“以權”承包等。上級劃撥或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情況;糧食直補資金的發放情況。在審計中查出黨政機關幹部和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鋪張浪費等給集體造成損失的,除要責令其如數退賠和賠償外,由紀檢監察機關給予有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審計結束後,審計結果要向全體村民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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