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藥監局消息,爲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8月12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做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的通知》,對2005和2006年藥品分類管理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通知》指出,從2006年1月1日起,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必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以及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在全國範圍內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
二、注射劑、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上述(一)以外其它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和曲馬多製劑、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和激素、以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在全國範圍內做到憑處方銷售。
三、其他藥品的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由各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情況,以及羣衆就醫用藥的實際,提出本地區具體的實施要求。對需要長期使用固定藥物控制和治療的慢性疾病用藥,以及急症、急救用藥,各地可採取一定措施,在保證羣衆用藥安全的前提下,方便羣衆用藥,促進藥品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