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專家昨天提出,單純把“性騷擾”寫入法律不會引起交際恐慌,待進一步制定“性騷擾”的相關法律,堅持了原告舉證的原則時更不會引起恐慌。
北京李文律師事務所的趙永煊律師是北京市第一起性騷擾案件的被告代理律師,他認爲對於普通人會有些影響,“可能多少會在心裏有點彆扭,比如在和女性開玩笑的時候會有些顧慮。”但是他認爲這個影響不大,因爲僅僅是在法律上加了“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象徵意義大於實際意義。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大文與趙律師觀點類似,他認爲不會影響正常男女交往。在進一步制定有關的法律時,“性騷擾”範圍不會變得寬泛,“至少按照社會公衆的看法是越軌的行爲,在男女關係方面是大衆不能容忍的纔可能被定爲觸犯法律。”
趙律師告訴記者,性騷擾是針對某個人的挑逗和舉止,應具備三個要素:針對於某個女性的、不受對方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爲。例如在公共場合講一個“黃色”笑話,就不能稱爲性騷擾,因爲這一行爲沒有針對性,反之如果在二人獨處的環境下向對方講述同一個笑話就可能是性騷擾。趙律師建議?薰在制定關於“性騷擾”的具體法律條款時應界定“性騷擾”範圍。另外?薰很重要的就是所規定的舉證方是誰,如果是原告舉證則不會引起正常人的恐慌,如果是被告舉證則容易導致產生恐嚇、敲詐等行爲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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