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鷗集團日前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三初字第14號判決書,稱法院依據相關法律,認定海鷗手錶(集團)公司註冊的在鐘錶類商品中使用的“SEA-GULL(海鷗英文名稱)”及圖商標、“海鷗”及圖商標爲馳名商標。據瞭解,這是本市企業首次通過司法程序獲得認定中國馳名商標,開闢了知名企業保護無形資產權益的一條新途徑。
據悉,截至上述案件判決生效之日,本市共擁有14件中國馳名商標,其中13件是通過行政程序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海鷗”是依據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適用“被動保護、個案處理”原則,由司法程序認定的天津第一個中國馳名商標,與行政程序認定比較,司法程序認定馳名商標,具有最終效力。海鷗集團在2003年通過行政程序申請中國馳名商標,由於種種原因擱淺。今年年初,該集團公司抓住時機另闢蹊徑,在訴天津金鷗表業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一案中,向法院同時提起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海鷗集團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沒有法律依據,應由工商局而不是法院認定,原告“SEA-GULL”及圖商標、“海鷗”及圖商標是否應認定馳名商標,成爲案件爭議焦點。經審理法院認爲,上述商標原告持續使用多年,並進行了大量和長時間的廣告宣傳,廣告及產品銷售涵蓋全國大部分地區,“海鷗”牌手錶在國內、外展銷活動中多次獲獎,上述兩商標曾先後被評爲天津市著名商標,在全國範圍內已廣爲消費者知曉。在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爲的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法院對原告認定馳名商標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
業內人士評價,此案勝訴,體現了海鷗集團謀求深層次發展的戰略意識。不僅使企業得到了民事方面的司法保護,同時意味着海鷗集團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原告代理律師德利信律師事務所劉春田、劉鎮英兩位律師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海鷗集團創造的這個案例給企業界帶來啓發。今後法律對該集團馳名商標將給予特別保護,不僅鐘錶類商品不能註冊“海鷗”等兩商標,其他類別的商品也不能再註冊該商標。根據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國際公約,馳名商標在公約成員國受特殊的法律保護,從而擴大了商標權保護的地域範圍。
據瞭解,海鷗集團前身爲天津手錶廠,中國第一隻國產手錶、第一隻自行設計製造的機械手錶、第一隻出口品牌手錶等均出自該企業,爲民族手錶工業的發展壯大奠定了堅實基礎。多年來海鷗手錶(集團)公司,通過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一躍成爲國內規模最大的表機芯和機械手錶生產基地。據集團總經理王德明介紹,海鷗集團近來啓動多項措施,加大名牌戰略實施力度。繼今年蟬聯“中國名牌”稱號後,該公司先後在日本、美國、韓國、新加坡等14個國家進行了商標註冊,旨在對“海鷗”這一歷經50年積澱的表業名牌進行多方位資源開發和保護,爲打造中國手錶“第一品牌”並躋身國際市場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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