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黨政正職領導不得在經營性經濟實體兼職。昨日(30日),筆者從省教育廳獲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監察廳、省教育廳聯合印發了《廣東省高等院校領導幹部在經營性經濟實體兼職的暫行規定》,明文規範高校領導幹部的兼職行爲。
文件所指兼職,是指在各類經營性經濟實體中兼任的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含獨立董事)和名譽榮譽職務(不含學術職務)。兼職報酬包括兼職單位給予的工資、董事會酬金、諮詢費、業務費、獎金、津貼以及兼職單位送給的股權、紅利等。
文件規定,高校黨政正職領導不得在經營性經濟實體兼職。其他領導幹部受聘在院校以外經營性經濟實體兼職,或確因工作需要在院校所屬產業(企業)、參股公司、控股公司和經營性單位兼職的,必須從嚴控制,經審批同意,方可兼職。
高校領導幹部以本人科技成果轉化的形式在經營性經濟實體入股併兼任職務,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程序報批。其持股情況的變化和收入,應按規定作爲個人重大事項向組織報告。
經批准在院校所屬產業(企業)兼職的高等院校領導幹部一律不準領取任何兼職報酬。經批准兼職的,兼職報酬應由兼職單位財務部門直接轉賬至院校財務部門入賬。領導幹部如收到兼職單位發給的各種報酬,必須全額上交院校財務部門。對兼職單位作出較大貢獻的,院校可結合其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酌情給予適當的獎勵,獎勵的標準由院校黨委(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高等院校領導幹部違反以上規定者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行政紀律的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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