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吳某被一名霸州男子駕車撞成“植物人”後,保險公司本應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關於第三者責任險的規定,對吳某進行賠償。但是本案的蹊蹺之處在於,肇事車是2004年投保,但保險單上的投保人早在兩年前已去世。保險公司以肇事“車主”用欺騙手段投保爲由,拒絕承擔對傷者的賠償責任。29日,紅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天津市前所未有的案件。保險公司應該對傷者做出賠償嗎?法院是不是支持原告的索賠要求?這些疑問還要等法院做出判決後才能得到答案。
本市君悅律師事務所律師餘成玉作爲原告吳某的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她在庭審中說,本案第一被告崔某系肇事車輛的駕駛人,第二被告某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公司。 2005年5月24日6時30分,崔某駕駛小貨車,將途經紅橋區光榮道的原告撞傷。事故發生後,原告被送到醫院急救,但因病情嚴重,當天被轉到環湖醫院住院治療。原告手術後至今仍昏迷不醒。經交管部門認定,崔某駕駛車輛的制動器不符合技術標準,發現情況後採取措施不當,故崔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承擔事故責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原告因車禍已支付了20餘萬元的醫藥費,而且尚需繼續治療。醫院也多次催交住院費,原告親屬經多方籌措,現已無力承擔。事發後,崔某僅支付了部分藥費,之後經原告方多次催要,崔某杳無音信。第二被告系保險公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但交管部門通知第二被告後,第二被告至今未對原告進行賠償。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崔某賠償原告醫療費等費用7.9萬餘元。由第一被告承擔原告後期治療費、誤工費、陪伴費、營養費等費用。由第二被告在保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崔某系河北省霸州市人,其代理人是同村的村幹部。該代理人說,崔某目前已不知去向,但其親屬願意變賣財產,賠償原告損失。
案件審理到這裏,很多人都認爲,這不過是一起非常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但隨着審理的深入,該案複雜的一面凸顯出來。
原因是保險公司提交了一份保險單,上面寫的被保險人是一個姓雷的男子,而不是“車主”崔某。原來崔某是購買的雷某的汽車,但未過戶。而且這份保險單是2004年填寫的,但雷某早在2002年就已去世。保險公司拒不承認這份保險單的合法性,其代理人認爲,第一被告崔某在雷某已去世的情況下,隱瞞事實,通過非法手段騙取了保險。而且,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是雷某,而不是崔某,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代理人餘成玉反駁道,原車主於2002年4月病逝, 2003年7月第一被告購買肇事車輛,但未辦理過戶手續。第一被告於2004年10月爲肇事車在第二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爲2004年10月29日至2005年10月28日。投保時車已屬於第一被告所有,且保險費是第一被告支付,第二被告對投保人未盡審查義務,本身存在過錯,因此其不應以車輛登記人不是第一被告作爲抗辯理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交通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個險種。有關部門規定,機動車辦理年檢必須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此項保險業務屬於強制保險的範疇。依據《保險法》和《交通道路安全法》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可以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本案肇事車是保險車輛,且發生事故是在保險期限內,因此第二被告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責任。
保險公司代理人最後表示,不能對原告做出賠償,但從人道主義角度出發,可以給原告一定補償。崔某的代理人表示聽從法院判決。
由於三方意見不能統一,法官宣佈休庭。本案是調解解決還是做出判決,很大程度上要看原告和保險公司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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