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逃美國的中銀鉅貪餘振東被引渡回國。
在今天進行的第22屆世界法律大會“反腐敗國際合作”專題中,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成爲了會議關注的焦點,與會的中外法律界人士表示,《公約》首次在國際層面上建立了預防和打擊腐敗並加強國際合作的機制,表明在全球範圍內將形成一個追捕外逃貪官的浪潮,外逃貪官們將在全球範圍內遭到圍堵。
4000外逃貪官卷走50億美元
這些年,國人看到太多的貪官卷款潛逃海外,一些發達國家似乎成爲一些腐敗分子心目中的“天堂”。他們捲走的大量資金不僅減少了中國的資本積累,而且這種不正常的跨境資本流動,還會對匯率等宏觀經濟變量產生有害影響。從媒體披露的國內外逃貪官在海外境遇的報道看,這些貪官在國內貪贓枉法、索賄受賄,大都沒等到東窗事發,便逃之夭夭,亡命海外。靠着他們在國內貪污受賄攫取的不義之財,在海外過着揮金如土的生活。如外逃的河南廳局級幹部程三昌(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長,曾任漯河市委書記)在新西蘭的奧克蘭購買了豪華別墅和汽車,過着富豪般的生活。
研討會上,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馬克昌引用較早前的報道說明外逃貪官的危害:據不完全統計,有超過4000名中國貪官通過各種渠道逃到國外,據最保守的估計,50億美元被他們捲走。
來自公安部的資料顯示,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爲貪官,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有學者推算,近10年間中國各種外逃資本數以千億元人民幣計,其中不少就是貪官侵吞的國有資產。
境外追逃3把利劍
爲了外逃貪官得到制裁,中國非常重視刑事案件的國際合作。對此,中國採取了司法協助、引渡、與國際刑警組織合作等一系列措施。
從1987年9月到2004年12月,中國與波蘭、蒙古、羅馬尼亞等41個國家簽訂了44個司法協助的協定或條約。正是根據這些協定,中國將外逃貪官押解回國,贓款也得以歸還。去年4月16日,中國警方在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對被美國警方押送回國的犯罪嫌疑人、原中國銀行廣東省開平支行行長餘振東執行逮捕。餘振東在1993年至2001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4.85億美元的鉅額公款後潛逃美國。2001年11月,中國警方根據《中美刑事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要求美方就此案向中方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經中美兩國執法機關的密切合作,美方沒收了餘振東轉移到美國的部分贓款並全部返還中國。自2002年底,餘振東在舊金山被捕後,一直被美方拘留。此次他成爲第一個被美國遣返的中國貪官。
中國於2000年12月28日通過了《引渡法》,從1994年3月起到2004年10月,中國先後同泰國、白俄羅斯、俄羅斯等21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最高人民檢察院透露,近些年來,每年驚動高檢的職務犯罪出逃爲20至30件,引渡回國者爲5名左右。
至今爲止,中國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已達800多份,從1993年到2005年,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的配合,中國已先後將230多名外逃的嫌疑犯從30多個國家和地區緝捕回國。原溫州市副市長、浙江省建設廳原廳長楊秀珠涉嫌腐敗出逃,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出“紅色通緝令”追捕,楊秀珠於今年5月,在荷蘭被國際刑警組織抓獲。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有望通過
“賴昌星還要在加拿大賴多久?”研討會上,多名與會者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據瞭解,目前世界上還有100多個國家沒有和中國簽訂引渡協議。對於外逃到這些國家的貪官,只能採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能否遣返成功,則取決於諸多因素。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局長王建明說,中國檢察機關近年來採取了一些手段和辦法,加大追逃力度。由於我們國家同有些國家沒有引渡條約,也沒有簽訂司法協助條約,使得一些涉嫌腐敗犯罪的外逃者無法及時引渡。
而第58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堅持有關引渡的基本法律原則、司法慣例的同時,針對腐敗犯罪的特點和預防、打擊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在引渡的適用、合作方面做了一定的改進和強化,大大提高了境外追逃的效能。雖然我國政府去年12月10日就簽署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但一直沒有獲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通過,所以《公約》仍未生效。王建明說,目前中國檢察機關正在努力使這個《公約》得到通過。
馬克昌教授說,《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一些具體犯罪,中國刑法尚未規定,如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又如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國規定爲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走私犯罪4種犯罪,而《公約》規定爲“財產爲犯罪所得”,對犯罪未加限制。《公約》規定的某些措施,中國立法也尚未明文規定。
“反腐敗的國際合作”議題中方主席、北京大學法學院儲槐植教授透露,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期有望通過《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馬克昌教授預測說,《公約》肯定會得到中國最高權力機關批准。批准之後,爲了國內法與《公約》相協調,與《公約》有關的規定必將做相應的修改。這將會推進中國刑事法制的改革,同時將會推動中國與有關國家在反腐敗鬥爭中的國際合作,從而有助於將潛逃國外的腐敗嫌疑人引渡回國,給予應得的懲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