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殯葬服務管理暫行規定》6日正式出臺實施。這個《規定》中除嚴格殯儀服務性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外,明確規定,燒錯遺體或者將骨灰髮錯的,殯儀服務中心要給予死者親屬5000元到1萬元的賠償。
由吉林省民政廳制定的這個規定要求,殯儀服務性收費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殯葬服務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或分解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收費後減少服務數量、降低服務質量。違反規定者,民政廳將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規定》充分考慮了低收入人羣需求,對各類骨灰盒的售價也進行了明確規定,進價在500元以下的,按進價不超過20%的綜合費率計價銷售;進價在500元以上的,按進價不超過30%的綜合費率計價銷售。地級市(州)殯儀館必須備有4種以上售價在200元以下的骨灰盒,縣(市)殯儀館必須備有3種以上售價在100元以下的骨灰盒。
根據《規定》,殯儀服務單位因過失造成喪家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事故要照章賠償,賠償金額界定在500元到1萬元之間。未經死者親屬或所在單位、公安部門同意,提前將遺體火化,燒錯遺體或者將骨灰髮錯的,賠償5000元到1萬元。遺體在服務單位內嚴重損壞或器官丟失、骨灰寄存丟失失竊等,賠償1000元到5000元。遺體一般損壞等,賠償500元到2000元。
吉林省民政廳此前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以整頓殯儀服務和喪葬用品價格爲重點的殯儀服務專項檢查行動,行動中發現,低價位骨灰盒在一些地方供應很少,在骨灰盒寄存和管理方面還存在問題,並且誘導喪家高消費現象時有發生。同時,還存在由於殯儀服務單位過失,造成喪家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的賠償問題一直無據可依。爲了有效地解決這些問題,經過專家的反覆論證,出臺了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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