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今日提交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該條例首次作出了“北京對單場次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實行安全許可”以及“大型活動主辦者可投保公衆責任險”等規定。
條例草案修改稿規定,大型社會活動是主辦者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臨時佔用場所、場地,面向社會公衆舉辦的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展覽展銷、招聘會、廟會、燈會、遊園會等羣體性活動。
根據規定,主辦方對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在大型活動舉辦期間,主辦方應配備足夠工作人員,並採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人數在安全條件範圍內。大型活動現場安全工作人員應能掌握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全部內容及其他各項安全工作措施。
對於申請安全許可的判定條件,修改案規定,“擬印製、發售票證一千張以上的”或“組織參加(預計參加)人數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動,均應由主辦者在舉辦前的二十個工作日向公安機關申請安全許可。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主辦的慶典和紀念性活動則不需申請安全許可。
未獲安全許可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或屢次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爲將接受最高額爲十萬元人民幣的制裁及行政處罰。由政府及所屬部門主辦大型活動造成安全事故的,責任人將被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公安機關統計,北京市去年共舉辦各類大型社會活動逾六千場次,經安全檢查發現活動前期存在問題的達六成。《北京市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的制定,旨在使大型社會活動的安全管理社會化。該條例將於後天進行表決,如獲通過,將成爲中國首例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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