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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定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法規條款方面,中國普通民衆正在擁有越來越響亮的話語權;傾聽公民意見也逐漸成爲中國立法的規定程序。
●專家認爲,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管理的權利,公民在立法過程中“話語權”的增強,避免了法律法規成爲某個部門的一己之私,提高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普惠性。”
一年前,18歲的高健嶺只是上海一所高中的普通學生,現在他已經成爲上海數百萬中小學生都希望感激的人。
去年10月,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就制訂《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邀請21名中小學生座談。會間高健嶺提出一個所有法律起草者都未曾考慮過的問題:希望立法禁止學校公佈考試成績和排名,以避免對成績不好的學生造成心理傷害。
每次考試後公佈成績和名次是目前中國許多中小學校普遍採用的方法,目的是激勵學生取得更好成績,家長和老師認爲這種方式相當有效,但許多學生卻認爲這很沒有“面子”。
經過立法機關的激烈討論,高健嶺的建議最終以“學校不得張榜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的法律條文形式固定下來,上海在27年的地方立法史中首次採納了未成年人的建議。
在制定與自己生活息息相關的法規條款方面,中國普通民衆正在擁有越來越響亮的話語權;傾聽公民意見也逐漸成爲中國立法的規定程序。
7月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正在審議中的《物權法》草案並公開徵求民衆意見,《物權法》也成爲中國第12部在通過前向全民公開徵求意見的法律。在一個月的時間裏,各地羣衆通過網絡、報刊等媒體和來信等方式向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提出10032條意見。
北京市民王德喜建議把《物權法》草案中“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半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的條款改爲“由國家處理,處理所得應用於公益事業。”他認爲國家在民事關係上應與其他形式的民事主體平等,不享有擁有無人認領遺失物的權利。
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員劉武俊認爲:“全文公佈物權法草案並徵集民意,此舉不僅僅具有立法公開的意義,更有突破傳統立法範式的制度創新意義。可以說,法律草案的公開徵集制度是立法改革初露端倪的表徵。”
在過去,一般政府和人大兩家就可以完成一部法律的制定過程,通常是政府部門提出法律草案,人大在審議後對個別措辭進行調整後就可以表決通過。人們習慣把這種立法過程稱爲“部門立法”。
從上世紀90年代後期起,中國法律制度中開始逐漸建立起一些允許公衆參與的制度,這種“開門立法”模式正在興起,在一些與民衆關聯度相當高的法律文件制訂過程中漸漸成爲固定模式。
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宣佈,將於本月就修改個人所得稅法舉行立法聽證會,凡滿18週歲、有工資薪金收入的公民均可申請參加,發表對自己心目中合適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的意見。
《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在今年4月網上徵集意見時,因多數市民反對而推遲立法,這在北京市立法工作中還是首次。
上海交通大學校長謝繩武教授認爲,中國憲法賦予公民積極參與社會經濟管理的權利,公民在立法過程中“話語權”的增強,避免了法律法規成爲某個部門的一己之私,提高了立法的公正性和“普惠性”。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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