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共同購房產權登在女方名下
丈夫起訴要求確權並變更產權登記獲支持
夫妻雙方共同購房後,產權證登記在妻子名下。後二人鬧離婚,女方暗中到房屋置換公司委託銷售該套房屋。男方得知此事後,立即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並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訴爭房屋系雙方婚後共同購置,爲夫妻共同財產,遂依法判令訴爭之房歸原被告共同所有,並責令被告協助原告辦理該房所有權登記及房屋所有權證變更手續。
楊某與齊某系夫妻關係,2002年11月21日登記結婚。2003年9月9日,妻子齊某與本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置了坐落於河東區衛國道的單元房一套。同年10月9日,齊某與該開發公司同中國銀行簽訂購置上述房屋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楊某作爲該房屋的財產共有人與齊某在合同甲方處簽字畫押。2004年初,齊某夫婦入住新房並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今年3月,齊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當月25日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4月18日,楊某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但兩審被駁回。與此同時,河東區房地產管理局向齊某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名字爲齊某。5月23日,齊某與某房屋置換公司簽訂《委託代理轉讓協議書》,委託銷售該房。楊某得知此事後,於6月15日向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法院於當日即裁定凍結該套單元房的產權過戶轉移手續。楊某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房屋爲其與齊某共有財產,並由河東區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楊某、齊某共有產權證。
庭審中,楊某放棄第二項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齊某協助辦理共有產權證事宜。
經開庭審理及綜合評議,法院認爲,原、被告系夫妻關係,訴爭之房系雙方婚後共同購置之房,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訴訟中的雙方在貸款合同上以財產共有人身份簽字,屬於《婚姻法》規定的“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爲共同所有”的情形,故對楊某要求確認訴爭房屋歸其與齊某共同所有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齊某應協助楊某到河東區房地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及所有權證變更手續。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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