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管局解釋電子眼屬公開執法、攝像機偷拍屬暗中執法
昨日有消息稱,天津市人大最近審議出臺的“新交規”中規定隱蔽攝錄將不能成處罰依據。而天津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員卻告訴記者,新交規中卻沒有“隱蔽攝錄”這個說法。同時,天津市交管局的工作人員對記者解釋了公開執法和暗中執法的區別。
據悉,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日前審議通過了新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交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技術監控應當公開進行,隱蔽攝錄的機動車違章行爲將不能成爲處罰依據。那麼,何謂“隱蔽攝錄”?有關部門如何界定?記者採訪了天津市人大法工委。
一位工作人員表示,法規沒有“隱蔽攝錄”這個說法,只是明確指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交通技術監控應當‘公開’進行”。而怎樣纔算公開呢?該法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應當對駕駛人予以處罰。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實施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記錄的事實及時通知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遵守法定程序,併爲當事人查詢有關情況提供方便。”
那麼,爲什麼要這樣規定呢?交管局一工作人員說,“公開執法不但可以疏導交通,維持秩序,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爲,還是對市民的尊重。暗中執法則僅僅有制裁作用,沒有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他認爲,在路口安裝電子眼等交通技術監控手段屬於“公開”進行,而暗中執法是指一些交警拿着攝像機藏在路口不易被司機發現的地方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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