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女士與某旅行社簽訂協議,隨團到“塞北第一泉風景區”旅遊時,景區運送遊客的吉普車突然前胎爆裂,一頭扎進溝裏,坐在車上的劉女士右臂和頭部受重傷,至今劉女士骨傷未愈。因賠償問題產生糾紛後,劉女士將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區”告上了法庭。14日,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名女性人民陪審員作爲合議庭成員參與審理了案件。
劉女士今年35歲,是天津港保稅區一家貿易公司的業務員。劉女士在開庭後說, 2003年9月18日,她和一個朋友與某旅行社簽訂到“塞北第一泉風景區”旅遊的協議,並交納了旅遊費。 20日凌晨2時55分,她在旅行社的安排下,乘火車到達興隆縣火車站。下火車後,他們乘坐風景區安排的吉普車,前往“塞北第一泉風景區”。當車行駛至“東大橋”時,吉普車的右前輪突然爆胎,該車一頭扎到橋下一條幹涸的溝裏。坐在車上的她身受重傷,眼前一片模糊。被緊急送到當地醫院後,她被診斷爲“右臂中段明顯腫脹,向內側成角畸形,粉碎性骨折;右額皮裂傷,傷口達8釐米。”醫生在她的頭部縫合了32針,還在她的右臂釘上了鋼板。經交管部門認定,她無任何責任。劉女士說,數日後,她回到天津。因頭部疼痛不止,又住院兩個月。在此期間,她共花去各項費用2萬餘元,旅行社全部墊付。出院時,她與兩被告約定,拆鋼板和複查的費用由被告負責。今年3月,她到醫院拆除了鋼板,但被告未履行承諾。劉女士表示,事件發生後她產生鉅額損失,而且右臂骨折至今未愈,尚需治療。她是在旅行途中發生事故的,被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請求法院判令旅行社和“塞北第一泉景區”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今後治療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81560餘元。
被告旅行社的代理人在答辯時表示。對於原告的受傷,被告深表同情。事發後,旅行社和景區積極配合,對原告進行了及時的搶救。
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該代理人表示,旅行社爲旅客投保了旅行責任險,對於原告的賠償,要用保險公司的賠款支付,而在保險公司的理賠項目中沒有今後治療費和精神撫慰金。而且,原告所主張的藥費、護理費、營養費要有證據支持。該代理人說,被告將盡可能滿足原告的要求,但不能超出合理範圍。另一被告“塞北第一泉景區”同意旅行社的答辯意見。
質證和辯論之後,由於雙方存在分歧,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對案件做出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