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了進一步善工傷保險政策,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新出現的七類工保險問題提出新的解決意見。
一、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出現斷繳費,在三個月內補繳保險費的,工傷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相關的工傷保待遇。
二、在冊不在崗的職工到現用人單位從勞動發生工傷事故,原用人單位已經爲其納工傷保險費的,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應待遇,現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由用人單位擔的費用。
三、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勞動能力定委員會做出鑑定結論之前,這期間工資利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
四、被鑑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用,其標準爲本人工資標準的 50%。生活費用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 <關於勞動爭議若干問題解答意見(五)>的通知》(津勞辦[2002]42號 )中第十七條不再執行。
五、 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鑑定爲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重新安排工作,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已經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勞部發[1996]266號)規定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可以繼續保留。
六、 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鑑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因用人單位原因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參照《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市政府第12號令)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七、對於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程度的工傷退休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作如下調整:
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傷1— 4級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
退休後發現患職業病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 - 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管理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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