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主在將自己所有的一輛“黃大發”賣出後,又以謊言將該車從買主手中騙回,再次賣予他人。如此這般,該車主將這輛“黃大發”連賣了三回。在獲款十幾萬元后,該車主外逃,並且一逃就是9年。日前,該車主被抓獲歸案,南開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5萬元。
自1995年起,林某開始從事個體出租車運營。1996年6月,林某將其所有的一輛黃色大發出租車以6萬元的價格賣給張某,並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一個多月後,林某對張某謊稱可以聯繫到電視臺包車,騙取了張某的信任,遂將那輛“黃大發”從張某處開走。經鑑定,該車價值爲3.4萬餘元。
1996年7月,林某通過車販子,在本市河東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將上述出租車賣給陳某,獲取人民幣5萬元。同年8月19日,林某故技重施,又以可以幫助辦理電視臺包車爲藉口,將“黃大發”從陳某處騙走。
僅事隔兩天,林某便在河東區機動車交易市場內將那輛“黃大發”賣給另一人,獲取人民幣5萬元。
短短3個月間,一輛“黃大發”就被林某連賣3次。後林某攜帶所得贓款外逃,並將贓款揮霍殆盡。2005年4月1日,外逃近9年的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被告人林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騙得其已經賣給他人的汽車後,又多次變賣,得贓款13.4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爲已經構成詐騙罪,且贓款全部揮霍,無法歸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鑑於林某無前科劣跡,歸案後認罪態度尚好,在處刑上予以考慮。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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