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的工傷保險政策已實施一年多的時間了,爲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政策,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昨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近段時間出現的工傷保險的若干問題提出解決意見。
部分喪失勞動力應服從安排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出現間斷繳費,在3個月內補繳保險費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繼續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之前,期間工資福利待遇仍由用人單位支付。被鑑定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服從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用,其標準爲本人工資標準的50%。生活費用實際金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部分傷殘退休人員待遇有變對於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程度的工傷退休人員,其工傷保險待遇做如下調整:(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傷1—4級退休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二)退休後發現患職業病的,基本養老金低於2003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90%-75%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自2005年7月1日起補足差額。(三)已經納入養老保險管理的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卹金,自2005年7月1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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