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日,市勞動保障局對本市的工傷保險與養老、醫療政策銜接問題出臺新的措施。新措施中涉及1996年9月30日以前、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人員的待遇處理。同時規定,國家計劃內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被鑑定爲1~6級的人員,符合規定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
1996年9月30日以前1~4級工傷人員的待遇
1996年9月30日以前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的人員,已經辦理退休手續的,其基本養老金保持不變。今後遇有養老待遇調整時,隨同退休人員相應調整養老待遇。對於尚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凡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提出退休申請並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基本養老金“補齊”政策。未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爲保證工傷人員退休後的基本生活,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企業和職工可以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管理崗位人員年滿55週歲、女生產崗位人員年滿50週歲)繳費滿15年的,應辦理退休手續,並按照《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等有關文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基本養老金“補齊”政策停止執行。本人領取基本養老金後不再支付傷殘津貼,但對於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可予以補齊,補齊差額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對於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人員,不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繼續按月支付本人傷殘津貼,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1~4級工傷人員的待遇
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的人員,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月發給傷殘津貼。領取傷殘津貼期間,企業和職工可以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繳納的亦可以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進行補繳。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應辦理退休手續,並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發放傷殘津貼。對於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補齊差額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對於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人員,不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繼續按月支付本人傷殘津貼,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對於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自2004年7月1日起按照所確定的生活護理等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護理費;對於基本養老金低於所確定的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補齊差額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2004年1月1日以後1~4級工傷人員的待遇
2004年1月1日以後發生工傷被鑑定爲1~4級的人員,領取傷殘津貼期間,企業和職工可以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繳納的亦可以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進行補繳。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應辦理退休手續,並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發放傷殘津貼。對於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於傷殘津貼標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補齊差額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對於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5年的人員,不再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償金,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儲存額一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繼續按月支付本人傷殘津貼,所需費用納入工傷保險社會統籌。
破產企業1~6級工傷人員滿規定年齡可辦退休國家計劃內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患職業病被鑑定爲1~6級的人員,凡男職工年滿55週歲、女管理崗位人員年滿50週歲、女生產崗位人員年滿45週歲的,可辦理退休手續,並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1~4級的人員亦可享受按傷殘津貼標準“補齊差額”的政策。對於男職工不滿55週歲、女管理崗位人員不滿50週歲、女生產崗位人員不滿45週歲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月支付傷殘津貼。領取傷殘津貼期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應辦理退休手續,並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同時,停止發放傷殘津貼。符合享受按傷殘津貼標準“補齊差額”政策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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