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及天津市政府頒佈的《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已於2004年1月起正式實施,記者6月17日獲悉,開發區自2004年7月1日起將與天津市工傷保險政策並軌。
據介紹,並軌後,凡2004年7月1日後在開發區首次參保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與費率執行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的現行規定。對於2004年7月1日前已在開發區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費率在2004年12月份前(含12月份)不作調整。自2005年1月起,統一按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重新確定繳費基數與費率。
從2004年7月1日起,對參保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也將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但規定若因調整造成待遇降低的,則不作調整。
記者:請問並軌後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費率如何計算?
答:1、2004年7月1日前已在我區參加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繳費基數與費率在2004年12月份前(含12月份)不作調整。自2005年1月起,統一按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重新確定繳費基數與費率。
2、凡2004年7月1日後在開發區首次參保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與費率執行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的現行規定。
記者: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如何鑑定?
答:關於工傷認定範圍、工傷申報期限、工傷認定程序、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以及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辦法,我區從2004年1月起統一執行國家及天津市的工傷保險政策法規。
記者:工傷待遇如何制訂?
答:自2004年7月1日起,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及《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相關條款進行調整。若因調整造成待遇降低的,則不作調整。
(一)停工留薪期
自2004年1月1日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確定統一按《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執行,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一,2004年7月1日前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並按原開發區工傷保險辦法的規定正在享受工傷醫療期津貼的,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將繼續支付原待遇,直至停工留薪期滿。用人單位在發放工傷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時可扣除由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若職工的實際工資低於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用人單位不得扣留差額部分。
第二,2004年7月1日後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爲其發放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給予適當補貼(停工留薪期必須滿整月,不滿整月的部分不予補貼),標準爲480元/月,補貼發放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用人單位發放工傷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時,可扣除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貼部分。
(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自2004年7月1日起,職工傷殘被鑑定爲一至十級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發由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調整爲職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工傷保險平均月繳費工資標準(若工傷保險繳費工資低於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計),從工傷保險基金列支。
(三)傷殘一至四級的職工勞動關係、傷殘津貼及社會保險關係
自2004年7月1日起,工傷職工傷殘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相應待遇按國家及天津市現行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004年7月1日前被鑑定爲傷殘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與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其傷殘津貼標準、勞動關係現狀均不作調整,即職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撫卹金,標準爲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由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負擔95%,醫療費的審覈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醫療保險辦法》的規定執行。職工生育及其子女醫療費用,按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生育及子女醫療保險辦法》審覈,由開發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傷殘五至六級職工的傷殘津貼標準
2004年7月1日前被鑑定爲傷殘五至六級的職工,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津貼標準調整爲:五級傷殘爲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養老保險平均月繳費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職工受傷前12個月的養老保險平均月繳費工資的60%。若因調整造成待遇降低的,則不作調整。
2004年7月1日後被鑑定爲五至六級領取傷殘津貼的職工,其津貼標準按現行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五)供養親屬撫卹金
自2004年7月1日起,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支付基數由天津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調整爲工傷職工本人受傷前12個月養老保險平均月繳費工資標準,支付比例不變。若因調整造成待遇降低的,則不作調整。
2004年7月1日以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按現行國家及天津市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六)2004年1月1日前未參保職工的工傷待遇問題
由於我區從1993年開始實行工傷保險,因此對於自1993年開發區實行工傷保險之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本應參加工傷保險而實際未參加的用人單位,職工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工傷保險基金不支付相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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