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於1989年9月15日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意味着,我國即將啓用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
《管理辦法》明確了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式樣:“臨時居民身份證式樣爲聚酯薄膜密封的單頁卡式,證件採用國際通用標準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長城圖案,背面登載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項目。”“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樣式與舊版有很大不同。根據公安部1989年發佈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臨時身份證爲聚脂薄膜密封的單頁卡片式。證件正面印有證件名稱和藍色的長城、羣山及網紋圖案,證件背面印有登記項目、簽發日期、有效期限、編號、簽發機關印章及黃色網紋圖案,並貼有持證人標準相片。臨時身份證登記項目包括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住址。
根據《管理辦法》,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上的號碼是公民身份號碼。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臨時身份證編號,在本縣(市)、區一級行政區劃範圍內,按順序排列。
《管理辦法》規定了新版臨時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爲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規定,臨時身份證有效期限分爲一年和二年兩種。
《管理辦法》與居民身份證法接軌,規定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可由監護人代爲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而原《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則將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範圍限定在16週歲以上的中國公民。
此外,《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法律效力、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條件和具體程序等。《管理辦法》規定,公民申領新版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並在其《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加以註明。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時,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並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內將臨時居民身份證發給申領人。
專家表示,《管理辦法》的發佈,配合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發放,將更有利於解決羣衆用證急需,方便羣衆生活和辦理各種權益事務。(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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