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細心的讀者可以發現,無論是《物權法》草案的修改,還是汽車三包制度的出臺,大到涉及上千億資產的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定稿,小至國家公務員錄用體檢標準的修訂,都少不了一個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環節,“徵求意見”正在成爲各級職能部門在進行重大決策或出臺法規之前必需的程序。
“徵求意見”頻頻見諸報端,或者說,越來越多的將來自民間的反饋納入決策流程,是民意與民益最直接的體現。一部法律,或者一部法規、部門規章的出臺,不光是某個部門或機關的權力與責任,同時也涉及公民的權利與義務。儘管在立法過程中,國家機關和專家學者起着決定性的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也同樣重要。正因爲如此,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聽取民意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尤其是那些反面的意見和建設性的意見:聽取反面的意見才能兼聽則明,聽取建設性的意見才能集思廣益。如果這兩個方面都能做到,就能在法律或規範性文件出臺前,把一些分歧解決在萌芽狀態,避免日後實施時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另外,聽取民意也有助於法規的普及和實施:徵求意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宣傳的過程,並且,由於內容體現了老百姓自身的利益和意見,日後實施起來也會更能自覺行動。
在某種程度而言,“徵求意見”實際是決策體系對於民衆意識的一種開放,而事實證明,一個開放的平臺往往會帶來超前的活力和競爭優勢。由於開放,泰達經濟技術開發區連續八年綜合實力排名第一;由於開放,比爾·蓋茨靠銷售計算機操作系統成爲世界首富。我們有理由相信,決策平臺的開放也會獲得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