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高院獲悉,四川省高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廳聯合下發的《關於規範刑事證據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自5月1日在全省範圍內實施4個多月以來,在該院審理的4起案件中,警察均出庭質證,在四川首開先河。另外,因證據不足,發生在成都、自貢、樂山、眉山等地幾起重大刑事案件中的涉案人員均“無罪釋放”。
據高院刑庭有關人士稱,在省高院審理的4起案件中,辦案警察均到庭質證,他們雖然感覺有點不適應,但他們均按程序到庭作證,並對案件的審理起到了積極作用。
據瞭解,以前法庭上被告人翻供或稱被刑訊逼供時,通常做法是調取辦案民警證言。《意見》則規定,兩種情況翻供成立:一是偵查機關不能就被告人提出的非法取證的具體事實作出合理解釋的;二是因檢察院、公安機關拒絕調查覈實而無法排除非法取證可能性的。辦案警察出庭作證,與被告人當庭對質,可以增強交叉質證的效果,讓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聽取雙方證詞,以對證據間的關聯性及收集證據的程序是否合法進行甄別,這對於防止錯案、冤案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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