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戶在裝修自家房屋時意外受阻:幾名陌生男子住進其所購的房屋。原來,這幾名男子與開發商有債務糾紛,想要住進開發商所蓋的房子以此要債。住戶在幾經要求騰房未果的情況下,無奈訴至法院。經審理,天津河北區人民法院一審支持了該住戶的訴請。
2004年年初,章某花28.4萬元購買了一套坐落於河北區的房屋。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章某在區房管局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和土地證,而後開始對房屋進行裝修。在裝修過程中,三名男子卻住進了章某所購的房屋,致使裝修受阻。而這三名男子也有自己的理由。其中兩人稱,該房屋是他們爲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建設的,但房地產公司欠他們的工程款,一直未付清,是房地產公司的人員讓他們住進來的,如果要走也要房地產公司通知才行。另一人稱,他是受房地產公司、銀行、中鐵十八局和資產管理公司的委託看房的,並且某房地產公司也還欠着他的貨款未付。
於是,章某與其中一男子於某協商,同意支付騰房款2600元,讓於某做另外兩人的工作以騰空房屋。但於某收了騰房款後並未和其他人搬出去。另外,章某在購房後便安裝了防盜門,也被於某拆除。無奈,章某以於某等三人非法侵佔其房屋、經多次催促拒不騰房爲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搬出訴爭房屋,同時賠償經濟損失34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法庭上,三被告各自陳述了上述理由。法庭經審理認爲,原告章某是訴爭房屋的所有人,對自己所購置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三被告以訴爭房屋的建設開發單位拖欠其工程款和材料款等爲由,佔據原告所購置房屋的行爲,顯屬不當。三被告可以向建設開發單位主張權利,但屬於另一法律關係,可另訴解決。由此,法院一審判決: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三被告將訴爭房屋騰空並交與原告;被告於某返還原告2600元;三被告將所拆的防盜門重新安裝,如逾期不安裝則按防盜門價值賠償原告;案件受理費由三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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