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社會關注的太原市房地局原副局長吳本芳夥同丈夫劉幸福等人共同貪污鉅額公款案,經過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處吳本芳有期徒刑十四年,並沒收追回贓款人民幣八十萬元。
檢察機關查明,一九九九年一月,時任太原市房地局副局長的吳本芳,在該局處理太原市大二府巷房屋拆遷項目過程中,夥同時任房屋拆遷中心主任的吳勇偉、時任拆遷辦副主任的冀曉莉,利用手中的職權便利,共同貪污公款二百八十九萬餘元。其間,吳本芳安排其丈夫劉幸福參與其中。其中,吳勇偉分得30萬元,冀曉莉分得十六萬元,姚某分得二十五萬元(已不起訴),其餘二百一十八萬餘元由劉幸福提出。
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吳本芳、吳勇偉、冀曉莉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被告人劉幸福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因此以貪污罪分別判處劉幸福、吳勇偉、冀曉莉三名被告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和五年。
劉幸福系吳本芳的丈夫,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因涉嫌貪污,被太原市人民檢察院批捕。吳勇偉系原太原市房地局拆遷辦副主任兼太原市房屋拆遷中心主任,冀曉莉系原太原市房地局拆遷辦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