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大冶市法院對範志武等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盧葦非法遊行示威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定,8月6日上午,大冶市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強行推倒黃石市委、市政府大院自動門及圍牆柵欄後,曾因犯流氓罪於1993年被判刑半年、因盜竊罪於1994年被判刑二年半的範志武,衝入院內實施打砸行爲,隨後又夥同曹茂貴、程衝、黃細家等人將一輛別克君威小汽車掀翻並打砸。
同一天上午,黃運勇、曹祥鬆、戴元華、餘強、姜太祥等人夥同他人闖入市政府院內,分別實施打砸行爲,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不能正常進行,財產損失嚴重。
8月5日凌晨1時許,盧葦未經公安機關許可,將煽動大冶市民到黃石非法遊行示威的《通知》擅自在互聯網上發佈,致使大冶部分社會閒散人員在網上獲悉《通知》的內容後,前往黃石市委、市政府及武黃高速公路黃石收費站等處非法示威,並實施了打砸黃石市政府財物和堵塞交通的行爲。
法院審理認爲,範志武曾兩次受到刑事處罰,仍不思悔改,以聚衆衝擊國家機關罪對其判刑5年,對曹茂貴、程衝、曹祥鬆、戴元華、黃運勇、黃細家、姜太祥、餘強等8人判處3年以下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盧葦以非法遊行示威罪判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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