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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煤礦事故被越來越多地暴光,隨着事故傷亡數字越來越觸目驚心,“官煤勾結”這個煤礦安全的“死結”終於從幕後浮出水面,而國家對這個問題也沒有置之不理,出臺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的人員”,“凡本人或以他人名義已經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上述人員,要在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之前撤出投資,並向本單位紀檢監察或人事部門報告並登記”。那麼按理說,9月22日便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企負責人撤出在煤礦的投資”的最後期限。
於是媒體的眼睛都盯住了9月22日這個時間,然而我們卻看到《中國青年報》的一則新聞:9月21日“是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察廳、國資委等6部門聯合發出《關於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緊急通知》中要求公職人員主動撤出入股煤礦投資的最後期限,記者瞭解到,到當日下午4時,沒有一名公職人員主動從煤礦撤出投資。”爲什麼?引述新聞裏一位煤礦老闆的話說,“每年投入20萬元收益至少是20萬元”,這“比搶銀行都來得快,並且不承擔任何風險。”如此“合適”的生意,又有誰願意退出呢?這也就不奇怪爲什麼會傳出“寧願不當官,也不撤資”的說法了。
咱先不說這些拒不繳械的,咱先說這個“要求”本身。逾期不撤“就地免職”,那麼反過來說,在期限內撤了,就“無罪”了嗎?中國古來便有“繳槍不殺”的說法,在現代戰場上這也成爲了國際慣例,然而這說法終究是針對那些跟着將軍跑的小卒們的,他們不懂什麼,只不過是聽命令而已,因而罪行也是“情有可原”。可是誰聽說過對那些罪大惡極的首惡之人,能恩賜什麼“繳槍不殺”呢?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難道殺了人,只要交出了武器就能“無罪”或者就能“減罪”?難道他撤資了就能抵消非法煤礦事故中那些歸天的人命?更何況,這來錢“比搶銀行都來得快”且“不承擔任何風險”的買賣,誰又會輕易放棄?“就地免職”?那豈不正好可以正大光明地變成個商人去投資了?
再往深了說,引述網民在新聞跟貼裏的話:有些參與煤礦“投資”的官員們,根本就沒有投資,他們投進去的是權力,分的是“乾股”,現在你叫他們撤資,他們當然是不用撤資了。
有些地方過分依賴這些“官煤勾結”的煤礦帶來的經濟效益對本地區的經濟貢獻,對他們採取縱容、漠視的態度,這些地方的官員豈不是更不會輕易“交出兇器”?請不要忽略這種浮躁、脆弱的虛假繁榮下隱藏的危機。治亂需用重典,奢望罪犯自己交出兇器多少有些不現實,更何況,交出了兇器就等於無罪?(呂忠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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