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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實習記者高博):兩名高中女生只因與班上一名男生髮生口角,就唆使班上另外兩名男生將其毆打致傷。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令兩名動手打人的男生賠償傷者經濟損失14000餘元。青少年犯罪審判研究的有關專家分析說,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是一種源於家庭、顯現於學校、惡化於社會的問題,已經成爲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點及表現形式。
這起案件的發生還要追溯至2003年7月4日,當天下午放學後,本市某中學高一年級男生李某即本案原告正在教室內做衛生,李某的同班同學張某、高某唆使班內的另一名男生陸某將他叫到校門外,並夥同等候在校門外的另外兩名同學即本案的被告楊某、劉某一起毆打原告,造成原告受傷並住院。致使原告在此後一年多的時間裏無法上學。經派出所調解,原、被告均不同意賠償,後原告起訴要求各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賠償費等費用,共計4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楊某、劉某無故向原告尋釁滋事,屬於故意行爲,主觀上存在過錯,行爲上將原告打傷,原告之傷與二被告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同時,二被告又無證據證實原告之傷並非自己所爲,因此,二被告應對原告承擔相互連帶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希望二被告吸取教訓,給今後的學習、生活予以警示。原告針對二被告的行爲亦有反擊行爲,但原告行爲具有被迫性,且未給二被告造成傷害,因此,原告行爲不能減輕二被告的賠償責任,二被告應全額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醫療費等費用14000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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