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不到17歲的職專女生,因看對方不順眼,而分別糾集20餘人“定點”進行聚衆鬥毆。結果,小珍(化名)一方亂刀將對方兩名人員砍傷。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以聚衆鬥毆罪判處小珍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而對方“禍首”小紅(化名)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本案其他多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刑罰,最高爲5年半。
今年3月的一天,小珍和小紅在學校相遇,二人看着對方都不順眼,互相看了半天。接着二人發生爭執,並互不相讓。最終,這兩個女孩約好“定點”鬥毆。爲了能“贏得勝利”,小珍將情況告訴了她的朋友被告人侯某,讓侯某爲其找人打架,侯某遂糾集了被告人劉某等多人。小珍還與朋友研究了找人和準備兇器的細節。小紅一方則糾集了姚某等多人。後來雙方約定於今年3月27日中午在平津戰役紀念館附近進行鬥毆。
案發當日上午10時許,雙方人員達到預定地點後,小珍一方人員持片刀、鋼管、木棍等兇器,向正走過來的小紅一方衝了過去。小紅、姚某等人見勢不好,紛紛逃跑。但小紅一方的於某二人因跑得慢,被對方亂刀砍傷。行兇後,小珍一方人員逃離現場。事發後,小珍跑到被告人範某家中。範某在明知小珍參與了聚衆鬥毆的情況下,而將其藏於家中,並幫助其逃避抓捕。
一名被害人的證言證實,事發當日,他們幫助小紅去打架時,對方衝過來20多人,手持片刀、木棍等兇器。對方一名男青年上來用片刀砍其頭部,並將其砍倒。之後,其他人圍成一圈,有的用刀剁她,有的用木棍打她。一名證人證言表明,小紅一方也聚集了20多人。鑑於衆人的參與程度,檢察機關對本案13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小珍、侯某等12人的行爲均已構成聚衆鬥毆罪。被告人範某明知小珍實施了犯罪行爲,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幫助其逃避抓捕,其行爲已構成窩藏罪。鑑於被告人小珍等7人不滿18週歲,應依法對他們從輕或減輕處罰。小紅等人在案發後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等三人繫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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