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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日前,國家勞動保障部對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做出調整,廢止了原勞動部在1994年頒佈實施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重新制定了新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並以部令的形式公佈,新的《管理規定》將從今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據瞭解,今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將繼續執行《就業證》管理制度,對就業證實行行政許可和登記備案制度,並採取用《就業證》備案制度替代原來的延期和年檢管理辦法,同時要求用人單位要與聘僱的臺港澳人員簽定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各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繼續負責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手續,頒發《臺港澳人員就業證》。
從10月1日起,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按照勞動保障部新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辦理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本市就業手續。今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本市就業的,都要按新的管理規定辦理就業證,履行備案登記手續,用人單位還要與聘僱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簽定勞動合同,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經許可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本市就業將受到法律保護。
市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凡原《就業證》有效期在今年10月1日屆滿的,需繼續延長聘僱就業期的,用人單位或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居民應及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備案登記手續。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在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的窗口,將按照勞動保障部新的《管理規定》,更加便利地爲在津就業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及其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
新的《管理規定》在便利用人單位聘僱臺港澳人員的同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爲依法進行處罰。其中,用人單位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爲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以及用人單位與聘僱臺、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僞造、塗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外,而且,還可以對該用人單位處以一年內不得聘僱臺、港、澳人員的處罰。據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還要制定臺、港、澳居民在津就業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相關細則。
相關鏈接:新《管理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和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在內地就業的臺、港、澳人員是指下面三類人員:一、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二、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三、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新的《管理規定》要求內地用人單位要與聘僱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簽定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並取消《就業證》延期、年檢等手續,實行登記備案制度。聘僱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及時到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用人單位與聘僱的臺、港、澳人員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被派遣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對於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新的《管理規定》要求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持個體經營執照、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就業證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歇業或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在歇業或者停止經營之日起30日內到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就業證註銷手續。
按照新的《管理規定》就業證遺失或損壞的,應由用人單位應當向頒發該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爲臺、港、澳人員補發就業證。要求臺、港、澳人員的就業單位應當與就業證所註明的用人單位相一致。用人單位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用人單位及時到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爲臺、港、澳人員重新申請辦理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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