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一居民在樓院內搭建磚牆,影響了下水道排污,毗鄰而居的住戶爲此大爲不滿。因雙方均不能冷靜處理此事而大打出手,致一方受傷。日前,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糾紛的發生原告也有責任,故原告因傷所受到的經濟損失不應全部由被告承擔,遂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計3600元。
原告劉某訴稱,其父與被告張某系鄰居,2004年8月21日,因張某將其父在院內搭建的磚牆推倒,雙方發生爭執,劉某上前評理之時,遭到張某毆打,劉某頭部、背部等處受傷。爲此,劉某訴請法院判令張某賠償其因傷造成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驗傷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計5800元。
法庭上,被告張某辯稱,他與劉某之父同住一樓。劉某之父將其一樓房屋出租給他人經營炒菜生意,致樓內環境衛生差,經常造成下水道堵塞,可劉某之父對此不僅不聞不問,還在樓院裏砌了一堵牆。張某一時生氣推了一下,倒下幾層磚。劉某之父遂與張某發生爭執,後在廝打中無意造成劉某受傷。張某表示同意給劉某合理賠償,但不同意給付營養費等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因劉某之父搭建的磚牆影響下水道排污問題發生爭執。張某將磚牆推倒後,劉某與張某爭吵起來,劉某遂用磚頭砸了張某家的窗戶,雙方動手廝打。劉某之女抄起一啤酒瓶欲砸張某,被張某順勢奪下,反用它砸傷了劉某頭部、肩部及背部,傷處經鑑定構成了輕微傷(偏重)。張某爲此被警方行政拘留7日。
法院認爲,被告張某身爲壯年男子,在與原告劉某發生糾紛時不能冷靜對待,採取過激行爲侵害了劉某的合法權益。同時,劉某也不冷靜,對事態擴大和升級也有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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