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南川市原三泉鎮黨委書記趙太榮,因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罪,日前,經重慶南川市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法院一審以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8年。此前,趙太榮已被開除黨籍、罷免公職、撤消人大代表資格。
1999年至2003年7月,趙太榮利用擔任南川市頭渡鎮、三泉鎮黨委書記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利,先後收受該市北固苗圃負責人賀勁鬆賄賂款人民幣24780元,收受該市公路實業公司副經理李濤賄賂款人民幣1萬元,收受該市大河電廠廠長孫林祥賄賂款人民幣1萬元(共計收受賄賂款人民幣44780元);2001年10月左右,趙利用擔任該市頭渡鎮黨委書記職務之便,單獨和夥同他人以報銷手機費等爲名,貪污賬外資金58543元,其中趙太榮個人分得贓款人民幣30063元;2002年9月17日,同樣利用職務之便,以爲朋友攬儲爲名,將三泉鎮財政所資金挪用出去20萬元,在該市工行南大街分理處購買國庫券,直至2003年4月16日,將其個人存款20萬元劃歸到該鎮財政所銀行賬戶上。被告人趙太榮受賄、貪污、挪用共計人民幣274843元,據爲己有。
一審法院認爲,被告人趙太榮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侵吞和挪用公款,且數額巨大,系主犯,應數罪併罰。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趙太榮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清贓款,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成立。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