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9月29日通過了《陝西省安全生產條例》。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擅自處理,否則將加重處罰,最高可加罰50萬元。
據介紹,該條例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以及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任何公民或者單位有權對事故隱患、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生產違法行爲進行舉報。新聞、出版、電視等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義務,並依法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進行輿論監督。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積極組織搶救,並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必要時報告公安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並通報工會組織。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逐級報告上級部門。情況緊急時,可以越級上報。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從業人員傷亡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其中,隱瞞或者擅自處理生產安全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罰外,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條例將從今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