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法制漫談系列
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日前,白某駕車時,車輪軋起的小石頭擊中了過往行人下巴。白某想知道這算不算交通事故,如果是,責任應由他全部承擔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因此,這是一起典型的意外交通事故。但是,這起交通事故並不是主觀過錯造成的,因此承擔全責也不正確。這樣典型的意外交通事故,只能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及無過錯賠償責任原則,由機動車司機及所在單位或車主,對傷者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