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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緊急通知,重申嚴格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制,認真查處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礦事故背後的失職瀆職、官商勾結和腐敗現象 |
根據中紀委、監察部、國資委、國家安監總局的聯合通知,9月22日是投資入股煤礦(依法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有企業負責人撤出投資的最後期限。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表示,據貴州、湖南、河北等9省的不完全統計,截至9月25日晚,已有27個省級單位向總局報來清理情況,共有497人登記從煤礦撤出投資,其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325人、國有企業負責人172人。此次聲勢浩大的清理工作定於10月15日結束,但用心良苦的“最後通牒”能遏制“官煤勾結”蔓延的態勢嗎?
“血煤”染“紅頂”
過去有種生意人叫做“紅頂商人”,他們依附於高官,靠官商勾結起家,其中佼佼者莫如清末的胡雪巖。而現在的紅頂商人大不同了,以前的紅頂商人多是商而不是官,如今的“紅頂商人”則是官商合一、“貓鼠同體”。目前國內“紅頂商人”雲集的行業大概要數煤礦行業了,所以人們稱之爲“官煤勾結”。
如何勾結呢?很簡單,方法一:投資入股;方法二:權力入股。官煤勾結絕大多數都是以權力入股,就是說,當官的分文不出,坐在辦公室,礦主就會乖乖地自動送上股份。官員既然“入股”,與礦主同坐一條船,自然是利益均沾,有福同享。這等於爲礦井買了保險,隨時可以開挖,管他安全不安全。於是無數礦難就此發生,無數礦工命喪黃泉。
2005年3月,黑龍江七臺河市新富煤礦的瓦斯爆炸,奪去了18條礦工的生命,事後調查發現,這個沒有開採許可證的煤礦,礦主竟然就是當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副局長。2005年8月7日,廣東興寧發生礦難,123名礦工因透水事故遭活埋。事後的調查顯示,煤礦的60多位股東中,不少就是政府官員和公務員,礦主曾雲高是當地人大代表。難怪這個礦井雖多次被勒令停產整頓,最終都可輕鬆過關。一次次慘劇過後,中央終於下決心要全力整頓煤礦,重點要清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國企負責人入股辦礦、接受饋贈“乾股”,違法違規支持其親屬辦礦,爲煤礦企業辦理各種證照從中收受賄賂,爲違法生產煤礦充當“保護傘”等惡劣行爲。但我們還是要表示疑慮:“最後通牒”能嚇得住某些見慣風浪的腐敗官員嗎?
官員爲何不願“洗手”
截至9月22日上午,在湖南省婁底市負責收集全市範圍內主動申報撤出入股煤礦投資情況的市紀委、監察局,仍未收到一起主動撤資的反饋信息。然而就在當天,市紀委和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人員聯合在新化縣挖出一起“官煤勾結”大案。在這起案件中,一封揭發新化縣溫塘鎮支華、雄興兩煤礦銷燬盈利賬目,大股東吃小股東,黨政幹部入股等問題的舉報信起到了關鍵的作用。在婁底、湖南乃至全國,究竟還有多少“官煤勾結”之事尚未曝光?爲何那些投資入股煤礦的官員對國家給出的大限“置之不理”?“官煤勾結”、“貓鼠同體”的現象究竟如何才能消除呢?
婁底市紀委、監察局執法監督室主任羅一鳴分析認爲,那些參與投資入股煤礦的黨政幹部、國家公職人員可能存在三種心態。一是觀望,看看上面查處此事是否動真格的;二是比較,“官煤勾結”現象普遍,都在等着別人先主動;三是僥倖,總認爲自己投資入股方式隱蔽,難以被發現,即使被發現了,股本金也不會被沒收,而且也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婁底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副支隊長李雄告訴記者,對“官煤勾結”現象重拳出擊不失爲當前可操作的一個有效方式,但同時這一方式也是一柄雙刃劍,在有效震懾的同時,“官煤勾結”將會更加隱蔽,以後的查處難度會越來越大。“遏制‘官煤勾結’現象,路還很長很艱難。”婁底當地一些熟悉煤炭行業的各界人士認爲,如何加強對煤炭行業監管者的監管已經成爲遏制“官煤勾結”現象的一個亟待解答的課題。
監管漏洞誰來堵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堅決整頓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和非法煤礦的緊急通知》下發以來,一場大規模的煤礦安全檢查在全國煤炭產區展開。但痛定思痛,要避免悲劇的發生,強化管理舉足輕重。
目前我國對煤礦安全的管理包括監管和監察。監管主要負責日常檢查和指導,事無鉅細,由地方政府負責;監察主要以抽查的方式出現,更多着重於事故後的原因認定和責任追查,其工作人員由中央垂直管理。而在我國多數省份,省級煤炭安全監管工作都沒有相對獨立的部門和充實的力量來落實,基層煤礦安全監管更是面臨着人員緊張、資金缺乏和體制不順等難題。
例如,遼寧省各地市管煤的部門要麼隸屬於主管經濟運行的經濟委員會,要麼隸屬於主管安全監督的安監局,罕有獨立的煤炭管理部門,難以對本地煤炭工業進行全面管理。由於省煤炭工業管理局不直接領導地方煤管部門,常常導致這些指導和督促難以落實到位,也時常出現地方政府爲了地方利益,對煤礦監管放鬆的現象。再有,監管部門也急需一部類似的《煤炭安全監管條例》來明確其地位,規範其行爲。
更爲重要的是,監管工作要形成一個責任明晰的“閉環”。當前許多監管工作不是沒有方案和措施,但其執行和落實卻只是停留在“從文件到文件、從會議到會議”,這種有開頭無結果、有起點不“閉環”的監督體系,是對行政資源的巨大浪費,實際上導致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要行動不要“運動”
針對“官煤勾結”愈演愈烈之勢,各地也採取了一些舉措。山西省政府前不久出臺了《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省紀委和組織部也出臺相關文件,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投資入股參與煤礦生產經營活動,在監管、打擊非法煤礦方面有失職瀆職行爲的各級黨委主要負責人也將受到責任追究。
“清理整頓後,誰敢再趟煤礦這根高壓線,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打擊煤礦各類‘保護傘’,絕不手軟。”河北省要求,凡各類國家公務人員在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撤資,如實報告登記的,屬於知錯就改不予追究。然而,如果沒有如實登記撤資或者隱瞞真相、繼續入股辦礦的,一經查實一律就地免職,並依規定嚴肅處理。
全國各地類似的通知決定層出不窮,但是白紙黑字的“最後通牒”背後有哪些具體措施或者法律法規支持呢?在轟轟烈烈的檢查過後,是不是還是老一套的官樣文章?我們習慣了一次又一次聲勢浩大的運動,更需要的是腳踏實地的行動。煤礦不可能永遠被關閉下去,“官煤勾結”的同盟不可能自行瓦解,如何界定查實公職人員的煤礦投資行爲,並採取有效手段讓相關公職人員限期撤出煤礦投資,對主動撤資的人員如何處置,怎樣使清理工作收到具體成效,凡此種種將切實考驗政府的執政能力。
有關人士分析,國家需要及時對煤炭資源配置的相關政策作出調整,扭轉暴利現象,才能徹底斬斷“官煤勾結”的黑手。此外還必須進一步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完善監管體制、落實監管責任、加大對違法違紀官員的處罰力度,這樣才能建立起打擊非法煤礦的長效機制。
辦案人員通過湖南婁底新化一案發現,如果國家出臺政策法規明文規定,煤礦的生產經營運作仿照上市公司運作辦法,將股東名單、股權分佈以及生產、經營方面的重大信息都向社會公佈,增加透明度,將有利於遏制和查處“官煤勾結”現象。目前,婁底市委、市政府正着手研究建立防治“官煤勾結”長效機制等深層次問題,如建立健全責任分解制度、投資人和礦長登記制度、舉報獎勵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檢查監督制度等。
“官煤勾結”不僅涉及安全生產問題,也是個嚴肅的政治問題,我們只有從如此的高度認識,才能真正根除這個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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