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查號臺根據協議,向用戶優先提供四家開鎖公司電話號碼及相關信息。天天開鎖服務有限公司認爲, 114拒不履行普遍服務義務,剝奪了他們對公共信息資源的使用權,因此將其上級單位某客戶服務中心告上法庭。昨天,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被告認爲,他們的行爲完全合法,並請法庭駁回原告的請求。
原告代理人在開庭後說, 2004年1月13日,原告天天開鎖公司與被告某客戶服務中心簽訂《 114註冊名稱協議書》,約定被告向原告提供114註冊名稱報號服務,原告交納服務費用。合同期限爲2004年1月13日至2006年1月13日。合同簽訂不久,原告發現被告與另外四家開鎖公司簽訂了行業信息服務熱線協議,約定被告通過所屬的電話號碼查詢臺,向用戶優先提供簽訂協議公司的電話號碼及相關信息。也就是說,如果用戶通過114查號臺查詢開鎖單位,被告優先推薦熱線協議公司的電話號碼及相關信息。此後,原告曾多次與被告協商,要求加入該熱線協議,但遭到被告拒絕。
原告認爲, 114查號臺是天津唯一的提供電話號碼查詢的單位, 114查號系統屬公共信息資源。另外,行業名稱應爲所有行業內企業擁有,商家有權在公平競爭中共享市場需求信息。被告作爲從事基礎電信服務的單位,屬於公用企業,其與開鎖行業少數單位所簽訂的協議,以及拒絕原告加入的行爲,都是對原告等其他開鎖企業的排斥,剝奪了原告對公共信息資源的使用權,因此被告的行爲屬於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公用企業限制競爭的行爲”。同時,被告拒絕原告加入的行爲,違反了我國“電信條例”規定其應履行的普遍服務義務,以及《合同法》、《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原告認爲,被告的行爲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爲,即停止使用行業名稱爲其簽約企業進行模糊查詢業務,並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與四家開鎖公司簽訂的行業熱線服務協議無效。
被告的代理人在答辯時承認與四家開鎖公司簽訂了協議,但稱被告此行爲是合法的,而且已在上級管理部門備案。而與原告簽訂的協議書不屬“合作合同”,因此不能對被告產生約束力。該代理人還表示,目前114查號臺關於開鎖的行業信息服務熱線的時段已被四家開鎖公司佔滿,已不能滿足原告加入該熱線協議的要求,故被告不存在剝奪原告權利的行爲。
庭審一個多小時之後,法官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