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加收空駛費到底合不合法?前天,豐臺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收取空駛費於法有據,其依據是市發改委及物價局1998年頒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這份規範性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又成了媒體關注的焦點。
-過了15公里加收空駛費
今年7月15日,原告熊某乘坐北京金巢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所屬的一輛夏利出租車。原告下車時向司機索要了發票,司機給原告出具的發票上有“單價,1.20;里程,23.9;金額39.00”的字樣。原告支付39元錢後,致電該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查詢,接待人員稱“里程超出15公里後,要另收50%的空駛費”。原告認爲,依照北京目前的發展狀況,15公里的距離不一定會造成出租車到達目的地返回後空駛。被告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所收的“空駛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多收的5元車費。
北京金巢出租公司則辯稱,收取空駛費不是該公司規定的,是由發改委和物價局定的,原告起訴該公司主體不符。
-空駛費於法有據
法院審理後認爲,熊某乘坐金巢出租公司的出租車,雙方形成客運合同關係。金巢出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履行了安全送達旅客到達目的地的義務,熊某即應履行依法支付租車費用的義務。金巢公司向熊某收取空駛費,並非該公司自行規定,其是按照市發改委及物價局的有關規定對出租車單程行駛15公里以上部分收取50%空駛費,且該規定已在社會廣爲公佈執行多年,並在出租車內長期進行張貼,故金巢出租公司收取空駛費,於法有據,並無不當。熊某要求返還空駛費5元,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後,熊某表示提起上訴。
-紅頭文件是否合理合法引爭議
據記者瞭解,出租車收取空駛費的規定是根據1998年11月頒佈的一份規範性文件《關於調整出租汽車租價的通知》。這份規範性文件規定的內容是否合法,北京大學行政法學教授姜明安說,這份規範性文件實際上就是以往所說的“紅頭文件”。按照規定,這份規範性文件是應該履行聽證程序的。紅頭文件能否作爲判案依據,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教授王宗玉說,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經常這麼做。如果認爲這份“紅頭文件”規定不合理,該如何主張,姜明安教授說,直接對這份紅頭文件提起行政訴訟或複議是不可以的,就本案來說,熊某若想起訴物價局,他可以再乘坐一次出租車,然後向物價局投訴“空駛費”問題,由此才能立案起訴行政機關。
一些讀者認爲,未提供服務,便不能收費。乘客只應承擔支付運輸費用的義務,並無保證商家賺錢的責任。這就像影劇院並非場場爆滿,常有不少空座,但並不收取“空座費”。出租車行業別出心裁,偏要收取“空駛費”,說穿了,只不過是把經營風險轉嫁給消費者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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