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高博):天津市一房東未經租戶同意便將其租用的房屋賣與他人,租戶得知後甚爲不滿,遂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房東與購房者買賣協議無效,主張由其優先購買訴爭房屋。兩審之後,法院依法判決房東與購房者買賣協議無效,法院認爲,該房東作爲訴爭房屋所有人,有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按照自己的意願出售房屋,任何人均無權干涉,據此,判決駁回了租戶其他訴求。
蘇某及趙某分別與一家管理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蘇某租用該管理站所有的某糧店倉庫十間,期限至2004年8月30日,趙某則租用了該糧店門臉房。2003年5月26日,該管理站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以20萬元的價格將蘇某所租用房屋在內的該糧店房屋整體賣與趙某。蘇某得知後甚爲不滿,認爲該管理站出賣其所租用的房屋,未通知其本人,侵犯了其對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蘇某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管理站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並要求以6萬元的價格優先購買其所租賃的房屋或同等條件整體優先購買此糧店房屋。
一審法院認爲,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在出賣前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被告管理站作爲訴爭房屋的所有人,在出賣其所出租的房屋時,同等條件下蘇某及趙某對訴爭房屋均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雖該管理站主張其在出賣房屋前已通知蘇某,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故該管理站與趙某之間的房屋買賣行爲侵犯了蘇某對訴爭房屋享有同等條件的優先購買權,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關於蘇某要求由其優先購買訴爭房屋的主張,由於對財產權的處分應由財產所有人決定,人民法院無權對他人財產作出處分,因此,對蘇某此項主張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宣判後,蘇某不服,向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中院經審理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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